人工生殖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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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 2.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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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立法理由一、為保護捐贈人之隱私權及人工協助生殖子女之權益,原則上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或應捐贈人要求施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二、為促進人工協助生殖子女及受術夫妻間之親和性,並避免衍生社會問題,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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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305 制定)
一、為保護捐贈人之隱私權及人工協助生殖子女之權益,原則上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或應捐贈人要求施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二、為促進人工協助生殖子女及受術夫妻間之親和性,並避免衍生社會問題,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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