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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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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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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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
立法理由為避免精卵捐贈流於商業行為,規定原則上生殖細胞不得轉贈,但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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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305 制定)
為避免精卵捐贈流於商業行為,規定原則上生殖細胞不得轉贈,但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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