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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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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 19 條所述,捐贈生殖細胞後,捐贈人無權要求返還。但如果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則可以要求返還未經銷毀的生殖細胞。這表示捐贈人在特定情況下仍有權要求返還生殖細胞。 參考資料: 莊文忠、白祥益、甄蕙音、吳世堂、蔡宗典,(2016)。《人工生殖法解讀》。元照出版。ISBN:9789577398783.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立法理由生殖細胞是否具有人格,在立法例、學說上雖有爭議,惟究其性質,尚不宜與一般之物同視,爰規定生殖細胞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惟考量捐贈人捐贈後,日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生育功能障礙時,實非得已,爰為但書規定,以資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5 制定)

生殖細胞是否具有人格,在立法例、學說上雖有爭議,惟究其性質,尚不宜與一般之物同視,爰規定生殖細胞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惟考量捐贈人捐贈後,日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生育功能障礙時,實非得已,爰為但書規定,以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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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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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生殖法第 19 條規定:「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生殖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生殖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