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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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其接受例行之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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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其接受例行之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
立法理由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其接受例行之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身心健康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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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305 制定)
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其接受例行之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身心健康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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