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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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屬人體試驗者,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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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17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屬人體試驗者,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這表示醫療機構在進行人工生殖試驗時,必須遵守醫療法的相關規定。這可能涉及到對於人工生殖程序的規範和監管,以確保進行該類試驗時的合法性和合乎倫理。 範例: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於其官方網站公布了有關醫療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對於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試驗的規範。該規定可能涉及到對醫療機構所需具備的資格和標準,以及對進行人工生殖試驗時應遵守的程序和流程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屬人體試驗者,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人工協助生殖,如涉屬以新技術實施,仍應適用醫療法所定人體試驗之規定,以落實保護受試者。
- 醫療法法規
(0960305 制定)
人工協助生殖,如涉屬以新技術實施,仍應適用醫療法所定人體試驗之規定,以落實保護受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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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