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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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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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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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經許可而擅自實施人工生殖,或為生殖細胞之接受捐贈、儲存或提供等行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得接受捐贈人捐贈生殖細胞之條件;違反第十一條受術夫妻得實施人工生殖之要件之罰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人工生殖法 第 6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8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11 條條文
(0960305 制定)
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經許可而擅自實施人工生殖,或為生殖細胞之接受捐贈、儲存或提供等行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得接受捐贈人捐贈生殖細胞之條件;違反第十一條受術夫妻得實施人工生殖之要件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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