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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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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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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妻於
婚姻關係
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
婚生子女
。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
詐欺
或
脅迫
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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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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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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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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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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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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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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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in
2 years ago
批:「視為」無法舉反證加以推翻 民法親屬編之婚生否認係配套於「婚生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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