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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2.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3.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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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emin
2 years ago
批:「視為」無法舉反證加以推翻 民法親屬編之婚生否認係配套於「婚生推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