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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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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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傳統上卵子與子宮有其不可分離性,故基於「分娩者為母」之原則,凡女性懷孕且分娩子女,即被視為所生子女之母親。惟於人工生殖子女情形,可能係由他人捐贈之卵子與受術夫之精子受胎而來,此一方式將使卵子與子宮分離,惟既為本法所許,有關其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及權益即應有所安排。故於受術妻同意實施此種人工生殖方式之前提下,為保護所生子女及本於誠信原則,其所生之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惟此一人工生殖方式既將使卵子與子宮分離,上開民法有關規定,於受術妻之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時,即不得不酌作調整,許其得例外提起否認之訴,為免法律關係久懸未決,影響人工生殖子女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受術妻得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限。
- 婚姻關係名詞
- 婚生子女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一、傳統上卵子與子宮有其不可分離性,故基於「分娩者為母」之原則,凡女性懷孕且分娩子女,即被視為所生子女之母親。惟於人工生殖子女情形,可能係由他人捐贈之卵子與受術夫之精子受胎而來,此一方式將使卵子與子宮分離,惟既為本法所許,有關其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及權益即應有所安排。故於受術妻同意實施此種人工生殖方式之前提下,為保護所生子女及本於誠信原則,其所生之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惟此一人工生殖方式既將使卵子與子宮分離,上開民法有關規定,於受術妻之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時,即不得不酌作調整,許其得例外提起否認之訴,為免法律關係久懸未決,影響人工生殖子女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受術妻得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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