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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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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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立法理由人工生殖醫療機構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經許可而擅自實施人工生殖、或為生殖細胞之接受捐贈、儲存或提供等行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接受捐贈人捐贈生殖細胞之條件;違反第十條對同一捐贈人之生殖細胞使用規範;違反第十一條受術夫妻得實施人工生殖之要件;第十五條禁止親屬間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規定或第十六條禁止人工生殖之方式者,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條文
- 醫師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人工生殖法 第 6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8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10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11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15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16 條條文
(0960305 制定)
人工生殖醫療機構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經許可而擅自實施人工生殖、或為生殖細胞之接受捐贈、儲存或提供等行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接受捐贈人捐贈生殖細胞之條件;違反第十條對同一捐贈人之生殖細胞使用規範;違反第十一條受術夫妻得實施人工生殖之要件;第十五條禁止親屬間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規定或第十六條禁止人工生殖之方式者,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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