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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66戶籍謄本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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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戶籍法第66條規定了戶籍謄本的申請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然而,如果需要申請戶籍檔案的原始資料,則必須向原先登記該戶籍的戶政事務所申請。這意味著在申請戶籍謄本時,如果需要原始資料,必須確定該資料屬於哪個戶政事務所的登記。

立法沿革 5

(0201201 制定)

監督官署及戶籍人員編製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統計報告時,不得記載其姓名及其父母之姓名。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賠償。

(0620703 全文修正)

意圖加害他人為虛偽之申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810623 修正)

意圖加害他人為虛偽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貨幣單位為銀元,將其修正為新臺幣;並配合本條所定罰鍰之數額業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提高為三倍之現況,提高其數額。

(0970509 全文修正)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未全國連線前之戶籍登記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戶籍資料計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八十六年電腦化前除戶資料及現戶資料等三類,除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因尚未電腦化,僅能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外,電腦化前之除戶資料及現戶戶籍謄本,均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戶籍登記資原始料,僅存放於受理該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爰定明其應向該戶政事務所申請。

(1040106 修正)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原條文但書「閱覽」二字,係屬贅字,爰予刪除。   二、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業建置完竣,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爰修正但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戶籍謄本名詞
(0201201 制定)

監督官署及戶籍人員編製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統計報告時,不得記載其姓名及其父母之姓名。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賠償。

(0620703 全文修正)

意圖加害他人為虛偽之申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810623 修正)

原條文規定之貨幣單位為銀元,將其修正為新臺幣;並配合本條所定罰鍰之數額業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提高為三倍之現況,提高其數額。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戶籍資料計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八十六年電腦化前除戶資料及現戶資料等三類,除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因尚未電腦化,僅能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外,電腦化前之除戶資料及現戶戶籍謄本,均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戶籍登記資原始料,僅存放於受理該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爰定明其應向該戶政事務所申請。

(1040106 修正)

一、本條係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原條文但書「閱覽」二字,係屬贅字,爰予刪除。   二、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業建置完竣,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爰修正但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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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66 條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