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6 條(戶籍謄本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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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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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戶籍法第66條規定了戶籍謄本的申請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然而,如果需要申請戶籍檔案的原始資料,則必須向原先登記該戶籍的戶政事務所申請。這意味著在申請戶籍謄本時,如果需要原始資料,必須確定該資料屬於哪個戶政事務所的登記。
立法沿革 5 版
(0201201 制定)
監督官署及戶籍人員編製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統計報告時,不得記載其姓名及其父母之姓名。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賠償。
(0620703 全文修正)
意圖加害他人為虛偽之申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810623 修正)
意圖加害他人為虛偽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貨幣單位為銀元,將其修正為新臺幣;並配合本條所定罰鍰之數額業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提高為三倍之現況,提高其數額。
(0970509 全文修正)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未全國連線前之戶籍登記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戶籍資料計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八十六年電腦化前除戶資料及現戶資料等三類,除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因尚未電腦化,僅能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外,電腦化前之除戶資料及現戶戶籍謄本,均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戶籍登記資原始料,僅存放於受理該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爰定明其應向該戶政事務所申請。
(1040106 修正)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原條文但書「閱覽」二字,係屬贅字,爰予刪除。 二、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業建置完竣,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爰修正但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戶籍謄本名詞
監督官署及戶籍人員編製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統計報告時,不得記載其姓名及其父母之姓名。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賠償。
意圖加害他人為虛偽之申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原條文規定之貨幣單位為銀元,將其修正為新臺幣;並配合本條所定罰鍰之數額業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提高為三倍之現況,提高其數額。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戶籍資料計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八十六年電腦化前除戶資料及現戶資料等三類,除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因尚未電腦化,僅能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外,電腦化前之除戶資料及現戶戶籍謄本,均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戶籍登記資原始料,僅存放於受理該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爰定明其應向該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本條係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原條文但書「閱覽」二字,係屬贅字,爰予刪除。 二、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業建置完竣,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爰修正但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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