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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6-1 條(結婚、離婚、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之申請)

  1. 1.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 2.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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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66-1條,個人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如果本人無法親自申請,可以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證明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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