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戶籍法66-1結婚、離婚、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之申請

快速跳轉
  1. 1.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 2.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66-1條,個人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如果本人無法親自申請,可以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證明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定。

立法沿革 1

(1040106 增訂)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研擬提供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並定明各類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爰增列為第一項。   三、第一項證明書格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為第二項。

  • 離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1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研擬提供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並定明各類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爰增列為第一項。   三、第一項證明書格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為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66-1 條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6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6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