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6-1 條(結婚、離婚、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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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66-1條,個人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如果本人無法親自申請,可以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證明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40106 增訂)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研擬提供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並定明各類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爰增列為第一項。 三、第一項證明書格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為第二項。
- 離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1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研擬提供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並定明各類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爰增列為第一項。 三、第一項證明書格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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