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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7 條(戶籍資料之提供)

  1. 1.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2. 2.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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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67條,各機關所需的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必須以戶籍登記為依據。這些資料的提供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負責,包括提供方式、內容、程序、費用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的辦法。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戶口登記暫行條例》第2條、第9條、第10條等,該法條強調了戶籍資料的提供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並由相應的主管機關進行提供。具體的流程、程序以及相關的費用等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進行確定和制定。這樣可以確保戶籍資料的提供能夠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保護個人的隱私權。 舉例來說,假如一個機關需要某個人的戶籍資料來進行相關的工作,該機關就可以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或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這些資料。申請的流程和程序則需要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辦法。另外,如果提供戶籍資料需要支付費用,則機關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來收取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戶籍法第9條,戶籍資料的提供是有限制的。只有本人或與戶籍資料有利害關係的人才可以申請閱覽或取得該資料的謄本。此外,戶政機關在受理申請時,還需要依照自身職權來審認申請人的資格以及核准或駁回申請的事由。 參考資料: - 《戶口登記暫行條例》第2條、第9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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