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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7 條(戶籍資料之提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2.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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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ra3637927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延伸: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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