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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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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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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
法定代理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
主管機關
申請查詢: 一、結婚對象有違反民法
第九百八十三條
規定之虞時。 二、被
收養
人有違反民法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
規定之虞時。 三、違反其他法規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規定之虞時。
前項查詢之適用範圍、查詢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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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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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2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3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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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hsieh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僅在避免血統倫常混亂,並非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知悉血統來源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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