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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籍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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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國籍必有/主權原則
roychen92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之第 2、3、11、2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roychen92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之第 2、3、11、2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roychen92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之第 2、3、11、2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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