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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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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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四種方式:父或母為國民、父或母死亡時是國民、台灣出生且父母均無可考、歸化。
Q · 我媽是台灣人爸不是,我算中華民國國籍嗎?
算。看父或母國籍,媽媽是國民就算數
依國籍法第 2 條第一項第一款,出生時父或母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屬中華民國國籍,自出生時起取得,不需申請、不需審查。民國 89 年修法前的父系血統主義已廢止,溯及條款保障了 89 年 2 月 9 日當下未滿 20 歲、母為國民父為外國人的人。這是「身分確認」不是「歸化」,不需放棄原國籍。
白話解讀
你是不是中華民國國籍,不是看你會不會講中文、不是看你住在哪裡、不是看你有沒有身分證。法律上判斷只有四條路:你出生時爸爸或媽媽其中一人是中華民國國民、你出生於父母過世後但他們過世時是國民、你在台灣出生且父母身分不明或無國籍、或你後天歸化。前兩條是「血統主義」(看父母),第三條是「出生地主義」(看出生地點),第四條是後天取得。這條最關鍵的設計是「父或母」三個字:民國 89 年以前是父系血統主義,只看爸爸;現在是父母雙系,媽媽是台灣人也算。第二項更狠,它讓 89 年修法時還沒滿 20 歲(現在改成計算到當時未滿 20 歲)的人也能適用,意思是有一整批人因為這次修法,從「外國人」變成了「中華民國人」。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2 條為中華民國國籍取得的根本性規範,列舉四款固有國籍取得方式:父或母為國民(雙系血統主義)、父或母死亡時為國民、台灣出生且父母均無可考或無國籍(出生地主義補充)、歸化;並設第二項溯及條款,將民國 89 年修法時未滿 20 歲者納入適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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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媽是台灣人爸是外國人,民國 80 年在國外出生,我算台灣人嗎?
算。雖然民國 89 年前是父系血統主義,但第二項溯及條款救了你:89 年 2 月 9 日當下你才 9 歲,未滿 20 歲,所以你本來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直接申請初次設籍登記,不是歸化程序,不需要放棄原國籍。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資格,已經拿外國護照活了三、四十年才發現,建議先比對民國 89 年那天自己幾歲。
Q2我在台灣出生但父母都是外國人,小孩算台灣人嗎?
不算。第三款只適用於父母均無可考(找不到父母)或均無國籍(父母都是無國籍人)。父母身分明確且有外國國籍的話,小孩跟著父母國籍走。如果想讓小孩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未來可以走第 4 條的歸化途徑,未滿 18 歲的兒童歸化條件比成年人寬鬆。
Q3雙重國籍會被取消中華民國國籍嗎?
一般人不會。國籍法允許國民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但如果要擔任公職(公務員、立法委員),依國籍法第 20 條必須先放棄外國國籍。要選舉就要先放棄外國國籍且完成喪失程序,光是沒去用外國護照不夠,必須有外國政府的喪失證明。
Q4國籍法第 2 條是什麼?
規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四種方式並含 89 年修法溯及條款,是判斷國籍身分的根本依據。
Q5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四種方式差在哪?
前三款是固有國籍(出生時就有),第四款是後天歸化。固有國籍不需放棄原國籍,歸化原則上需要。
Q6父母雙系血統主義是什麼?
不論父或母任一方為國民,子女即取得該國國籍,與傳統父系血統主義相對。民國 89 年改採。
Q789 年溯及條款是什麼?
把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當下未滿 20 歲、出生時父或母為國民者納入適用,救濟父系主義時期被排除的人。
Q8中華民國國籍怎麼申請確認?
在國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初次設籍登記、在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國籍認定,準備父母身分證明 + 自己出生證明。
Q989 年溯及條款怎麼申請?
確認 89 年 2 月 9 日當下未滿 20 歲 + 出生時父或母為國民,準備母親戶籍謄本 + 自己出生證明 → 戶政事務所辦理初次設籍登記。
Q10跨國文件怎麼辦理驗證?
依文件來源國分類:海牙公約國使用 apostille,非海牙國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 外交部複驗。費用 NT$400-1200/件,時間 2-4 週。
Q11國籍認定被駁回怎麼救濟?
戶政事務所處分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向縣市政府),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可提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Q12國籍法第 2 條 vs 第 3 條歸化差在哪?
第 2 條是固有國籍(出生時即有,身分確認),第 3 條是歸化(後天取得,需審查 + 放棄原國籍)。程序與要件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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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
| 取得方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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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180129 制定)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中國人妻者。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四、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五、歸化者。
(0890114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條移列。 二、參酌各國國籍法立法趨勢,將父系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爰將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之「父」修正為「父或母」。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生時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亦屬中華民國國籍,將原條文第三款刪除。原條文第四款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將原條文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俾使歸化者取得我國國籍有所依據。 五、為使本法修正公布時,因生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可排除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亦屬我國國籍,爰增訂第二項條文,以保障該等未成年人之權益。 六、其餘文字修正:「左列各人」修正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中國地」修正為「中華民國領域內」。
(1091229 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保障本法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得因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權益,爰修正第二項之「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以資明確。 二、第一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中國人妻者。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四、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五、歸化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條移列。 二、參酌各國國籍法立法趨勢,將父系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爰將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之「父」修正為「父或母」。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生時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亦屬中華民國國籍,將原條文第三款刪除。原條文第四款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將原條文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俾使歸化者取得我國國籍有所依據。 五、為使本法修正公布時,因生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可排除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亦屬我國國籍,爰增訂第二項條文,以保障該等未成年人之權益。 六、其餘文字修正:「左列各人」修正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中國地」修正為「中華民國領域內」。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保障本法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得因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權益,爰修正第二項之「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以資明確。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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