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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2 條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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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四種方式:父或母為國民、父或母死亡時是國民、台灣出生且父母均無可考、歸化。

Q · 我媽是台灣人爸不是,我算中華民國國籍嗎?

依國籍法第 2 條第一項第一款,出生時父或母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屬中華民國國籍,自出生時起取得,不需申請、不需審查。民國 89 年修法前的父系血統主義已廢止,溯及條款保障了 89 年 2 月 9 日當下未滿 20 歲、母為國民父為外國人的人。這是「身分確認」不是「歸化」,不需放棄原國籍。

白話解讀

你是不是中華民國國籍,不是看你會不會講中文、不是看你住在哪裡、不是看你有沒有身分證。法律上判斷只有四條路:你出生時爸爸或媽媽其中一人是中華民國國民、你出生於父母過世後但他們過世時是國民、你在台灣出生且父母身分不明或無國籍、或你後天歸化。前兩條是「血統主義」(看父母),第三條是「出生地主義」(看出生地點),第四條是後天取得。這條最關鍵的設計是「父或母」三個字:民國 89 年以前是父系血統主義,只看爸爸;現在是父母雙系,媽媽是台灣人也算。第二項更狠,它讓 89 年修法時還沒滿 20 歲(現在改成計算到當時未滿 20 歲)的人也能適用,意思是有一整批人因為這次修法,從「外國人」變成了「中華民國人」。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2 條為中華民國國籍取得的根本性規範,列舉四款固有國籍取得方式:父或母為國民(雙系血統主義)、父或母死亡時為國民、台灣出生且父母均無可考或無國籍(出生地主義補充)、歸化;並設第二項溯及條款,將民國 89 年修法時未滿 20 歲者納入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籍法第 2 條是什麼?

規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的四種方式,並含 89 年修法溯及條款。

Q2中華民國國籍怎麼取得?

四種途徑:父或母為國民、父母死亡時是國民、台灣出生且父母無可考、歸化。

Q3父系血統主義是什麼時候改的?

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修法,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並設溯及條款。

Q4在台灣出生就是中華民國國籍嗎?

不一定。只有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時才適用出生地主義。

Q5雙重國籍合法嗎?

一般人合法,但擔任公職須先放棄外國籍(國籍法第 20 條)。

Q6媽媽是台灣人小孩在國外出生算嗎?

算。第一款明定父或母為國民即可,不論出生地。

Q789 年溯及條款適用誰?

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當下未滿 20 歲、出生時父或母為國民者。

Q8國籍認定被拒絕怎麼救濟?

戶政事務所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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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籍法第 2 条(出生による国籍の取得,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1985 年修法)
🇰🇷 韓國국적법 제2조(출생에 의한 국적 취득,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1998 年修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 4-5 條(父母雙系血統主義 + 出生地補充)
🇩🇪 德國StAG § 4(Erwerb durch Geburt,父母雙系 + 2000 年起部分採出生地主義)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父母雙系血統主義)+ article 19-3(出生地主義雙重 jus soli)
🇺🇸 美國8 U.S. Code § 1401(強出生地主義 + 父母為公民血統主義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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