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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參字第 3322 號
要旨
我國對於具有雙重國籍者,仍有司法管轄權
全文內容
按國籍仍係人民對國家表示忠忱之標誌,其具有雙重國籍者,依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三條之規定,各該國家均得將其視之為本國國民而予以愛護,是以我國對此等具有中美雙重國籍之美軍眷屬,尚二難謂無司法管轄權。惟為顧及中美友好關係,我國於實行司法管轄權時,倘此等持有美國護照之眷屬,以其僅具有美國國籍為抗辯,且於中國境內確無戶籍可查者,在未有其他規定前似可不必再深究其是否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而依一般美國籍之眷屬處理。至若非司法權而僅係一般行政上之處理,如出入境手續及居住等問題則不同,具有中美雙重國籍之眷屬,其在中國境內有無戶籍,於有必要時,似不妨均予以行政上之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