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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2268 號
要旨
外國籍女子與我國男子結婚後,於離婚、婚姻無效或我國男子嗣後死亡,始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原有外國國籍申請取得我國國籍,可否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前段規定,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疑義
主旨
關於外國籍女子與我國男子結婚後,於離婚、婚姻無效或我國男子嗣後死亡,始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原有外國國籍申請取得我國國籍備案,可否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前段規定,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四九○六號函。
二 按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外國人為中國人妻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係以親屬法上婚姻之存在為取得我國國籍之要件。至有但書所定情事者,除以婚姻之存在為前提外,尚須妻依其本國法喪失國籍之後,始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一號參照) 。是以,外國人為中國人妻,而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如有婚姻自始無效、已離婚或夫業已死亡之情事,因其婚姻關係不成立或業已消滅,縱依其本國法喪失國籍,似亦無從上開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本件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文義以觀,本部原則同意 貴部之見解。惟參酌來函所附資料,李女士於其夫死亡前業已向臺灣省政府提出取得我國國籍之申請,並經省府核發「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由其持向印尼國籍前死亡,基於公文書之公信力,似可酌情以個案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