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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422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王○勇委任吳○菁申請認領其與身分不明韓國女子同居所生之女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王○勇委任吳○菁申請認領其與身分不明韓國女子同居所生之女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五七一○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之規定,不僅以認領人有將被認領人領為自已子女之主觀意思為必要,尚須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自然血統聯絡之事實存在。而關於認領制度,目前世界各國亦已逐漸趨向客觀主義,重視客觀上之自然血緣聯絡關係。基於此,本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法 87 律決字第○二五四二二號函與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法 86 律決字第○二七四一一號函,對於生母身分不明之子女,在依其他客觀事實 (例如醫院開具之「親子鑑定報告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足認其與生父有自然血統關係存在者,生父得否申辦認領登記,已同意由主管機關依戶籍法本於職權審認之,似非必以查明生母之身分為前提。本件王○勇與韓籍女子金○珠在日本同居,金○珠於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產下一女金 (王) ○甄後即行蹤不明。若王君於日本平成六年 (民國八十三年) 十月七日提出認領金○甄之申請,在日本確已有效成立,而我駐日本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復據此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二款「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護照條例第七條 (普通護照適用對象) 第一款之規定,核發金○甄改為王○甄後之中華民國護照。則得否依此等事實,認定王君與金 (王) ○甄間之認領關係業已成立,而准其所請?宜請 貴部參酌首開意旨,依戶籍法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嗣後如另有爭議,再循民事訴訟途逕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律字第 0422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3 月 11 日發布,要旨:王○勇委任吳○菁申請認領其與身分不明韓國女子同居所生之女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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