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根據《護照條例》第7條,護照可以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三種類型。外交護照通常由外交部核發給外交官和外交使節團成員,用於進行外交使命。公務護照則發給具有特殊公務需要的人員,如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人員等。普通護照是大部分國民用於個人出境旅行和私人事務的護照類型。不同類型的護照擁有不同的使用權限和對應的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外交部-護照種類與申請資格:https://www.boca.gov.tw/cp-166-267-11c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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