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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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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7條,護照可以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三種類型。外交護照通常由外交部核發給外交官和外交使節團成員,用於進行外交使命。公務護照則發給具有特殊公務需要的人員,如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人員等。普通護照是大部分國民用於個人出境旅行和私人事務的護照類型。不同類型的護照擁有不同的使用權限和對應的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外交部-護照種類與申請資格:https://www.boca.gov.tw/cp-166-267-11c35-2.html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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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7 條規定:「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