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根據上述法規,護照條例第6條規定,護照僅適用於具有我國國籍的人。然而,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的人,在其身分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之前,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適用護照制度。 我無法找到更多與該法條有關的資料或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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