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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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