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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護照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2.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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