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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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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2. 2.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5條,護照持有人有責任妥善保管和合法使用護照。持照人不能變造護照、出售給他人,或將護照作為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交給他人。此外,除了持照人在填寫欄上填寫相關資料和簽名外,權責機關(指負責護照發給和管理的機關)以外的人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章。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偽造護照,或者將自己的護照出售給他人,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護照條例第5條的規定。同樣地,如果某個機關或個人未經持照人的授權,擅自對護照進行修改或加蓋戳記,也是違法行為。

  • 變造名詞
  • 借提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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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5 條規定:「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