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5786 號
要旨
八十三年訂頒之「國籍變更申請程序」第三點似與國籍法、司法院解釋未符乙案
全文內容
查國籍法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外國人經為其父或母之中國人認知或為中國人收養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並未如同條第一款及同法第八條,設有但書之規定。又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五二號解釋略以:「……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俟報部備案始生效力。……」是均未以外國人喪失原有國籍,作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條件。至 貴部八十三年訂頒之「國籍變更申請程序」第三點,依國籍法第二知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取得國籍備案者,須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驗證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正本及中譯本」之規定,似與上開國籍法、司法院解釋未符。在「國籍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應如何處理?請 貴部自行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