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國籍法3

快速跳轉
  1. 1.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2. 2.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3. 3.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3 條建立外國人一般歸化五項要件:五年居留、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自立能力、語言文化測試。

Q · 外國人想拿中華民國國籍要符合什麼條件?

住滿五年只是入場券,還要過五道閘門

依國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必須同時符合五項要件:(1) 每年合計居留 183 日以上且連續五年;(2)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3)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4) 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可自立;(5) 通過基本語言與國民權利義務常識測試。五項並列,缺一不可,標準授權內政部訂辦法具體認定。

白話解讀

想拿中華民國國籍,這條是大門。五年合法居留是入場券:每年至少在台 183 天,連續五年。但你以為居留滿五年就能申請?還早。你還要過五道關卡:合法居留、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自立能力、語言文化測試。每一關都是篩網。其中「無不良素行」民國 105 年才從「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改過來,因為原來的標準太寬,連微罪都會被擋。但「無不良素行」的具體標準授權內政部訂定,所以實務上的判斷其實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上。最新的修法(109 年)配合民法成年年齡降為 18 歲,現在你 18 歲就有行為能力,符合第二款。這條對外籍配偶以外的一般歸化者,是最嚴格的標準。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3 條規範一般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的五項要件,是台灣法定主義國籍取得制度中除「外籍配偶」「在台出生長期居留者」「殊勳歸化」之外的標準路徑,由內政部依本條授權訂定具體認定辦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每年都會回國探親一個月,會影響居留 183 天嗎?

看你回去多久。每年合計在台 183 天就過關,所以一個月的探親沒問題。但如果你某一年回去超過 182 天,那一年就不算數,前面累積的居留期間要重新計算。內行人提示:移民署的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可以申請完整的入出境紀錄,申請前先把這份文件調出來核對,避免送件後才發現某一年不夠。

Q2無不良素行具體是什麼意思?喝酒鬧事算不算?

依內政部訂的辦法,無不良素行指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為。實務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毒品案件、賭博案件等都會被認定為不良素行。一般微罪(小額交通罰單)通常不影響。內行人提示:申請前一定要先到警察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看看自己有沒有自己不知道的紀錄,發現有問題還來得及處理或等紀錄過期。

Q3歸化要考什麼語言?多難?

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可以選擇上歸化課程 72 小時並通過測試,或直接參加筆試。筆試題目是國小程度的中文閱讀和國民權利義務常識。65 歲以上、識字困難等情況可以申請免試。內行人提示:上 72 小時課程比直接考試容易過,因為課程結束的測試難度較低,而且課程內容會直接告訴你考試重點。

Q4國籍法 3 條一般歸化要件是什麼?

五項並列:連續五年每年居留 183 日、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自立能力、語言文化測試。

Q5什麼叫無不良素行?

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為,範圍比「無犯罪紀錄」寬,由內政部辦法認定。

Q6歸化的自立能力是什麼意思?

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無明確金額但實務常用存款證明、薪資證明或專業技能證明。

Q7歸化的基本語言能力是什麼?

國小程度中文讀寫與國民權利義務常識,可選 72 小時課程結業或直接筆試。

Q8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怎麼申請?

先到戶政事務所諮詢 → 調閱居留紀錄 → 申請良民證 → 備財力證明 → 通過語言測試 → 送件等審查。

Q9歸化的 183 天怎麼算?

每一個曆年(1/1-12/31)合計在台天數須超過 183 天,且這種狀態連續五年不中斷。

Q10歸化要花多少錢?

歸化申請費約 1000 元,語言課程 72 小時免費(移民署辦),語言筆試報名費約 200 元。

Q11怎麼證明歸化的自立能力?

存款證明(金額視縣市而定通常 50-100 萬)、所得稅單、勞保投保證明、專業技能證書三選一或併送。

Q12國籍法 3 條 vs 4 條哪個容易?

第 4 條外籍配偶歸化只要連續三年居留,要件較寬。如果你是台灣人配偶,根本不用走第 3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path居留年限年滿條件語言測試適用對象
國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連續五年行為能力必要一般外國人
國籍法第 4 條(外籍配偶等)連續三年行為能力必要配偶/特定親屬
國籍法第 5 條(在台出生長期居留)連續七年(部分情形)行為能力必要在台出生或長期居留者
國籍法第 6 條(殊勳歸化)對國家有殊勳者

居留年限

國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
連續五年
國籍法第 4 條(外籍配偶等)
連續三年
國籍法第 5 條(在台出生長期居留)
連續七年(部分情形)
國籍法第 6 條(殊勳歸化)

年滿條件

國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
行為能力
國籍法第 4 條(外籍配偶等)
行為能力
國籍法第 5 條(在台出生長期居留)
行為能力
國籍法第 6 條(殊勳歸化)

語言測試

國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
必要
國籍法第 4 條(外籍配偶等)
必要
國籍法第 5 條(在台出生長期居留)
必要
國籍法第 6 條(殊勳歸化)

適用對象

國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
一般外國人
國籍法第 4 條(外籍配偶等)
配偶/特定親屬
國籍法第 5 條(在台出生長期居留)
在台出生或長期居留者
國籍法第 6 條(殊勳歸化)
對國家有殊勳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國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要件)
日本国籍法第 5 条(普通帰化の条件)
韓國국적법 제5조(일반귀화 요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 7 條(外國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德國StAG § 10(Anspruchseinbürgerung:八年居留 + B1 語言 + 自立 + 法律秩序遵守)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1-17(naturalisation ordinaire:五年居留 + 法語能力 + 同化要件)
美國INA § 316 / 8 U.S.C. § 1427(continuous residence 5 年 + good moral character + English + civics t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5

(0180129 制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得歸化。   呈請歸化者,非具備左列各款條件,內政部不得為前項之許可:   一、繼續五年以上,在中國有住所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及其本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無國籍人歸化時,前項第二款之條件,專以中國法定之。

(0890114 全文修正)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每年居住國內日數之限制,且對於每年居住國內之日數,為求明確及避免實務採認時滋生困擾,爰明定每年須在國內合計有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另為防杜非法居留適用之紛爭,明定其居留須為合法。   二、原條文第二項第二款中有關無國籍人之「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相關法律予以決定,毋須再於本法中訂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0940520 修正)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酌美國等多數國家之相關法規,均有外籍人士申請歸化該國國籍時,須具備基本語言能力、瞭解國民權利義務之規定。   二、按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方式、測試作業、得免試情形及測試收費等相關細節繁瑣複雜,為求審慎,爰增訂第二項,授權由內政部另定標準,以求周延。

(1051209 修正)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原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但「品行端正」,文義過於寬泛,難以確認其具體內容,適用易滋疑義。至「無犯罪紀錄」,亦範圍過廣,對於微罪與犯罪經歷時間已久等情形,均未周全考量,爰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為使「無不良素行」之認定,得以公開、公平、專業,增訂「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庶期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合於法制。

(1091229 修正)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年滿二十歲並」之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住所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0180129 制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得歸化。   呈請歸化者,非具備左列各款條件,內政部不得為前項之許可:   一、繼續五年以上,在中國有住所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及其本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無國籍人歸化時,前項第二款之條件,專以中國法定之。

(0890114 全文修正)

一、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每年居住國內日數之限制,且對於每年居住國內之日數,為求明確及避免實務採認時滋生困擾,爰明定每年須在國內合計有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另為防杜非法居留適用之紛爭,明定其居留須為合法。   二、原條文第二項第二款中有關無國籍人之「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相關法律予以決定,毋須再於本法中訂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0940520 修正)

一、參酌美國等多數國家之相關法規,均有外籍人士申請歸化該國國籍時,須具備基本語言能力、瞭解國民權利義務之規定。   二、按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方式、測試作業、得免試情形及測試收費等相關細節繁瑣複雜,為求審慎,爰增訂第二項,授權由內政部另定標準,以求周延。

(1051209 修正)

原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但「品行端正」,文義過於寬泛,難以確認其具體內容,適用易滋疑義。至「無犯罪紀錄」,亦範圍過廣,對於微罪與犯罪經歷時間已久等情形,均未周全考量,爰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為使「無不良素行」之認定,得以公開、公平、專業,增訂「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庶期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合於法制。

(1091229 修正)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年滿二十歲並」之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第 3 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籍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