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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戶籍法 第 3 條(戶為單位)

  1. 1.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2. 2.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3. 3.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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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戶籍法第3條規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每一個家庭或者是同一個地點下由同一個主管人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的人視為一個戶籍單位,其中家長或主管人被視為戶長。單獨生活的人也可以為一個戶籍單位並且擔任戶長。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一個人不可以同時擁有兩個戶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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