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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3 條(戶為單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2.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3.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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