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2 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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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中華民國的戶籍法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身份,其中指出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希望辦理戶籍登記或有關戶籍的相關事宜,如果居住在台北市,則台北市政府就是負責戶籍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如果居住在新北市,則新北市政府是主管機關。最後,在縣市層級的例子中,如果居住在臺東縣,則臺東縣政府負責戶籍相關事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戶籍法第2條中的內容依據提供的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刑事會議」(www.cjcu.edu.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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