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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2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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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中華民國的戶籍法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身份,其中指出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希望辦理戶籍登記或有關戶籍的相關事宜,如果居住在台北市,則台北市政府就是負責戶籍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如果居住在新北市,則新北市政府是主管機關。最後,在縣市層級的例子中,如果居住在臺東縣,則臺東縣政府負責戶籍相關事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戶籍法第2條中的內容依據提供的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刑事會議」(www.cjcu.edu.tw)。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6

(0201201 制定)

戶籍之籍別,以縣市為單位。

(0341214 全文修正)

本法關於省之規定,適用於院轄市,關於縣之規定,適用於省轄市及設治局。

(0620703 全文修正)

本法關於省之規定,適用於直轄市;關於縣之規定,適用於直轄市、省轄市(設治局);關於鄉、鎮之規定,適用於縣轄市及市之區。   蒙古之盟與旗,及西藏地方與宗,適用本法關於省與縣之規定。

(0860429 全文修正)

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條刪除,增列直轄市、省轄市為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

(0890620 修正)

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

(097050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201201 制定)

戶籍之籍別,以縣市為單位。

(0341214 全文修正)

本法關於省之規定,適用於院轄市,關於縣之規定,適用於省轄市及設治局。

(0620703 全文修正)

本法關於省之規定,適用於直轄市;關於縣之規定,適用於直轄市、省轄市(設治局);關於鄉、鎮之規定,適用於縣轄市及市之區。   蒙古之盟與旗,及西藏地方與宗,適用本法關於省與縣之規定。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條刪除,增列直轄市、省轄市為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

(089062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

(0970509 全文修正)

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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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