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10859 號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社會司為執行監督社會福利機構之職務,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所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內政部戶政司為戶籍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之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行為

主旨

貴部社會司為執行監督社會福利機構之職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42080 號函。

二、貴部社會司為執行監督社會福利機構之職務,擬使用司法院通報貴部戶政司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事件之電子傳輸資料供比對乙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款、第 4 款及第 5 款之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依同法第 7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及第 8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規定以觀,貴部戶政司為戶籍法第 2 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行為。至於貴部戶政司將蒐集及電腦處理之資料提供貴部社會司使用乙節,其利用與貴部戶政司「戶政及戶口管理」之特定目的不符,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個資法第 8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得為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決字第 09990108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