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戶籍登記,涉及個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認定,應依法律規定為之。惟如戶籍登記相關記事,僅屬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即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果
主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詢縣市政府得否辦理「同性家庭成員註記」及核發同性家庭親子證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1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080101735 號函。 二、本部業遵照司法院釋字 748 號解釋意旨,並依公民投票結果,於民法婚姻規定之外,就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擬具「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函請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於 108 年 2 月 21 日審查通過,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本草案除了肯認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彼此間享有一定的權利並負擔義務外,另考量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之事實,基於未成年子女權益之維護,明文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即繼親收養,本草案第 20 條立法理由參照);惟目前尚未完成立法,合先敘明。 三、按戶籍登記,涉及個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認定,應依法律規定為之。惟如戶籍登記之相關記事,僅屬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即不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果。本件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所詢 108 年 5 月 24 日以後,縣市政府得否辦理「同性伴侶親子註記」或「同性家庭成員註記」,須先辨明該等註記是否涉及個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認定?抑或僅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於戶政資訊系統辦理該等註記之影響為何?如該等註記內容與未來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律規定不同,應如何處理?此因涉及戶籍登記作業實務,應由貴部釐明後本於權責審慎斟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