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04400 號
要旨
失蹤人死亡時間不確定者,如確無法查明時,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第 2 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規定,至死亡年份不明應如何認定或推定,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以國人平均餘命計算,似可作為推定死亡年份之參考
主旨
所詢江○○先生死亡日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2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1050008526 號函。
二、按民法除於第 9 條規定失蹤人受死亡宣告死亡時間之推定外,餘就一般人死亡時間不確定者,應如何認定,尚乏明文規定。實務上對於只知失蹤人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或只知其失蹤之年月,而不知其日者,應如何確定其失蹤及死亡之月日乙節,認屬事實問題,應儘量調查事實,如確無法查明時,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第2 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3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 號研討結果、本部 83 年 4 月 27 日(83)法律決字第 08408 號函、97 年 12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41181 號函參照)。
三、又自然人失蹤後死亡年份不明,應如何認定或推定乙節,參酌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就國家賠償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請求「增加生活上需要」及「扶養費」部分之賠償範圍,均以國人之平均餘命計算(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2327 號判例、91 年台上字第 1798號判例及 74 年台上字第 1170 號判例參照),是上開司法實務見解,似可作為推定死亡年份之參考。
四、本件江○○先生如可認確已死亡,戶政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即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作為辦理死亡登記及記載死亡日期之依據(戶籍法第 4 條第 1 款第 8 目、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及第 43 條規定參照)。如何推定其死亡時間,要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戶政機關參考前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當事人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