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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98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一 關於被大陸地區人民收養之台籍人員,在未終止收養前,得否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部分,有肯定、否定二說:

(一) 肯定說: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前,赴大陸地區之台籍人員,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且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姐妹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該款所稱「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就養子女而言,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自無待於回復」之意旨,似應包括養子女之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在內。從而本件被大陸地區人民收養之台籍人員,如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且有兄弟姐妹,似無須終止收養關係,亦得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二) 否定說:

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立法精神,係以該款所定之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關係密切,基於人道及倫理之考量,因而准其申請來台定居 (參見立法院秘書處編印「法律案專輯」第一四一輯 (下) 第一○一一頁、一○一二頁所敘) 。又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規定之反面解釋,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間之權利義務已暫時停止,尚難謂有密切之關係;則其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解釋上似不應包括於上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之內。從而,本件被大陸地區收養之台籍人員,仍須先終止收養關係,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後,始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以上二說,似以否定說為當;惟因事涉前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立法原意,宜請另徵詢該法規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意見。

二 關於被大陸地區人民收養之台籍人員,其養父母已死亡者,應如何辦理終止收養部分: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明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有關本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被大陸地區人民收養,其與養父母間收養關係之終止,似宜依上揭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一 關於被大陸地區人民收養之台籍人員,在未終止收養前,得否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部分,有肯定、否定二說:

(一) 肯定說: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前,赴大陸地區之台籍人員,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且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姐妹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該款所稱「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就養子女而言,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自無待於回復」之意旨,似應包括養子女之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在內。從而本件被大陸地區人民收養之台籍人員,如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且有兄弟姐妹,似無須終止收養關係,亦得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二) 否定說:

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立法精神,係以該款所定之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關係密切,基於人道及倫理之考量,因而准其申請來台定居 (參見立法院秘書處編印「法律案專輯」第一四一輯 (下) 第一○一一頁、一○一二頁所敘) 。又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規定之反面解釋,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間之權利義務已暫時停止,尚難謂有密切之關係;則其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解釋上似不應包括於上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之內。從而,本件被大陸地區收養之台籍人員,仍須先終止收養關係,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後,始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以上二說,似以否定說為當;惟因事涉前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立法原意,宜請另徵詢該法規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意見。

二 關於被大陸地區人民收養之台籍人員,其養父母已死亡者,應如何辦理終止收養部分: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明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有關本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被大陸地區人民收養,其與養父母間收養關係之終止,似宜依上揭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98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一 關於被大陸地區人民收養之台籍人員,在未終止收養前,得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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