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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38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所稱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所謂回復者,係指回復其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其固有之行然血親無待於回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八號,著有明文。本件四親等之表妹被他人收養,如係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與被收養前本家之表兄結婚,參照上開解釋之意旨,該養子女與其本生親屬間,本於血統之關係,仍屬禁婚親,應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全文內容

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所稱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所謂回復者,係指回復其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其固有之行然血親無待於回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八號,著有明文。本件四親等之表妹被他人收養,如係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與被收養前本家之表兄結婚,參照上開解釋之意旨,該養子女與其本生親屬間,本於血統之關係,仍屬禁婚親,應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38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2 月 28 日發布,要旨: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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