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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5375 號
要旨
一 關於陳○○先生變性後,與其配偶之婚姻關係部份:
按婚姻係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在本質上,不容有同性相婚之情形,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規定之意旨甚明。惟因醫學之發達,邇來要求變更性別者,在國際間輒有所聞,為免破壞婚姻本質而紊亂人倫,德國一九八○年制定之變性法 (Transsexuellengesetz) 乃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規定,聲請法院確認性別變更者,以無婚姻關係者為限。我國法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惟揆諸婚姻之本質及德國變性法之法理,似以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許變更性別為宜。至如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二 關於陳○○先生變性後,與子女之關係部份:
按天然血親之父母子女關係,係已血緣為基礎。不因任何情事之發生而有所變易。本件陳君之子女既係從其身所出 (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參照) ,則其間直系天然血親之關係,自不因嗣後陳君之變性而受影響。
全文內容
一 關於陳○○先生變性後,與其配偶之婚姻關係部份:
按婚姻係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在本質上,不容有同性相婚之情形,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規定之意旨甚明。惟因醫學之發達,邇來要求變更性別者,在國際間輒有所聞,為免破壞婚姻本質而紊亂人倫,德國一九八○年制定之變性法 (Transsexuellengesetz) 乃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規定,聲請法院確認性別變更者,以無婚姻關係者為限。我國法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惟揆諸婚姻之本質及德國變性法之法理,似以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許變更性別為宜。至如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二 關於陳○○先生變性後,與子女之關係部份:
按天然血親之父母子女關係,係已血緣為基礎。不因任何情事之發生而有所變易。本件陳君之子女既係從其身所出 (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參照) ,則其間直系天然血親之關係,自不因嗣後陳君之變性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