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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監字第 45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受刑人以其共同生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

主旨

受刑人以其共同生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基於民法規定安全督導組外祖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故仍有所涉辦法第 2 條之適用。

說明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外祖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前揭受刑人既以其共同生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上開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有其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監字第 45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以其共同生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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