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5 條(變更旅遊內容)
- 1.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 2.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 3.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 4.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行社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變更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Q · 旅行社臨時改行程,我只能摸摸鼻子接受嗎?
依民法第514條之5,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如天災、戰亂、罷工),不得變更旅遊內容;人數不足、合作廠商突槌等業者自身營運問題不算。變更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若變更的是「旅程」本身而旅客不同意,旅客得終止契約,並依第4項請求旅行社墊付費用送回原出發地,回國後附加利息償還。
白話解讀
旅行社在行程手冊上印得美美的景點,到了當地突然說「因故取消」、「改去另一個點」,你是不是只能摸摸鼻子認了?不是。這條告訴你:旅行社原則上不准擅自改行程,除非有「不得已」的事由(天災、戰亂、罷工這種真的沒辦法的狀況)。「當地餐廳不接待」、「導遊臨時請假」、「人數不足」這些業者自己的營運問題,都不算。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改了以後省下的錢要退你,多出來的錢不准跟你收。很多人被多收「行程升級費」時乖乖掏錢,其實法律上你完全可以拒付。第三項還給你一張王牌:如果改的是「旅程」本身(不是小細節),你可以直接終止契約,而且要求旅行社墊錢把你送回原出發地,等回台灣再還他。這條是你在國外遇到行程亂改時的保命繩。
法律定性
民法第514條之5為旅遊契約中限制旅遊營業人片面變更行程的核心條文,採「原則禁止、例外不得已」設計:變更須有不得已事由,財務上減少者退還、增加者自吞,並賦予旅客終止契約權與送返墊付請求權,構成旅客面對行程變更時的三道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旅行社可以隨便改行程嗎?▾
不行,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業者自身營運問題不構成正當理由。
Q2行程改了省下的費用要退我嗎?▾
要。第2項明定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
Q3變更後旅行社加收升級費合法嗎?▾
不合法。第2項明定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Q4不同意變更可以做什麼?▾
若變更旅程本身,旅客得依第3項終止契約。
Q5在國外終止契約怎麼回家?▾
依第4項可請求旅行社墊付費用送回原出發地,回國後附息償還。
Q6人數不足改併團算不得已嗎?▾
不算,屬業者商業風險,旅客可拒絕或要求退費。
Q7旅遊糾紛求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514條之12為1年,自旅遊結束時起算。
Q8口頭異議有效嗎?▾
建議當場以書面(LINE、Email)表達不同意並保留終止權,作為日後求償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ccept_change | terminate |
|---|---|---|
| 適用情境 | 接受變更但要求退回減少費用 | 不同意變更、終止契約 |
| 法律依據 | 第514條之5第2項 | 第514條之5第3、4項 |
| 費用處理 | 減少者退還、增加者拒付 | 可請求墊付送回原出發地,回國附息償還 |
| 適合對象 | 變更幅度小、仍願完成旅程者 | 核心旅程被破壞、不願繼續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