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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4-5 條(變更旅遊內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遊營業人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2.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3.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4.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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