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6 條(旅遊服務之品質)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14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的旅遊服務必須同時具備市場通常之價值與契約約定之品質,宣傳文宣亦屬約定內容。
Q · 旅行社實際品質跟宣傳不符,我能主張什麼?
依民法第514條之6,旅遊營業人提供的旅遊服務必須同時具備「通常之價值」(業界一般水準)與「約定之品質」(行程表、宣傳文宣、業務承諾的內容)。旅客不必證明旅行社違反哪條法律,只要舉證宣稱與實際的落差,即可依第514條之7主張改善、減價、終止契約或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僅一年(第514條之12),自旅遊終了時起算。
白話解讀
你報名了一個標榜「五星級住宿、米其林美食、專業導遊」的旅行團,結果住的是二線飯店、餐食是一般自助餐、導遊還中途換人。你心裡不爽,但不確定自己能不能抱怨。這條法律直接告訴你答案:可以。旅行社賣給你的不是「有出團就好」,而是「必須達到你們約定的品質」加上「行業通常水準」雙重保證。這是法律給你的隱藏憑證,把行銷文宣的每一句話變成可以追究的承諾。重點在於:你不用證明旅行社「違反哪條法律」,只要拿出當初的行程表、宣傳單、網頁截圖,對照實際狀況的落差,舉證壓力就從你身上移到旅行社身上。下一條(第 514-7 條)接著告訴你能怎麼打:要求改善、減價、終止契約、求償。這條是入口,下一條是武器。
法律定性
民法第514條之6為旅遊契約的品質擔保入口規範,課予旅遊營業人雙重義務:旅遊服務須具備「通常之價值」(依市場行情判斷的客觀一般水準)及「約定之品質」(行程表、宣傳文宣、業務口頭承諾構成的主觀合意內容),二者缺一即構成品質瑕疵,進而連動第514條之7的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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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旅行社品質不符怎麼辦?▾
依514-6先確認品質落差,再依514-7主張改善、減價、終止或求償,回國一年內行使。
Q2宣傳文宣不算合約嗎?▾
算。網頁、文宣、行程表、業務承諾只要是招攬簽約內容,都屬本條的「約定之品質」。
Q3通常之價值是什麼意思?▾
指同業同價位行程的一般合理水準,即使合約沒寫,旅行社也不得低於此標準。
Q4廉價團品質要求要打折嗎?▾
通常之價值可隨價格調整,但約定之品質不因便宜消失,行程表寫的一個都不能少。
Q5領隊態度差算品質瑕疵嗎?▾
算。導遊領隊的專業與服務態度是旅遊服務的一部分,嚴重失職可構成本條瑕疵。
Q6旅遊求償的時效多久?▾
依第514條之12,自旅遊終了起算一年,比一般民事時效短很多。
Q7要怎麼證明品質不符?▾
保存網頁、文宣、LINE對話、現場照片錄影,整理成宣稱vs實際對照表即可。
Q8可以直接向KKday、Klook平台求償嗎?▾
若平台以自有品牌包裝產品並掛自家品保,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旅遊營業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ongchang_value | yueding_quality |
|---|---|---|
| 判斷基準 | 通常之價值(業界客觀水準) | 約定之品質(契約主觀合意) |
| 舉證重點 | 同業同價位行程的合理水準 | 行程表、文宣、業務承諾的具體內容 |
| 是否受價格影響 | 會(廉價團標準較低) | 不會(寫了就要達到) |
| 典型適用情境 | 合約模糊、未明定等級 | 宣傳五星實住三星等明確落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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