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514條之7建立旅遊瑕疵三階救濟:先請求旅行社改善,不改善得減少費用,難達預期目的並得終止契約,終止後旅行社須送旅客回原出發地並自負費用。
Q · 跟團出問題,旅行社不退費怎麼辦?
先要求改善,不改善就減費或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514條之7,旅遊服務品質不符約定時,旅客有三階救濟:第一項先請求旅行社改善(換房、換飯店、換行程),旅行社不為或不能改善時得請求減少費用,情形嚴重難達預期目的者並得終止契約。第二項若是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旅客另可請求損害賠償。第三項終止契約後,旅行社必須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所生費用由旅行社負擔。這些權利是法律強制規定,旅行社的定型化契約不能用「概不退費」排除。
你花了三萬塊訂了個日本溫泉團,結果旅行社把你送進一間漏水發霉、房間裡有蟑螂的旅館。你氣炸了,但除了上網寫負評,好像什麼都做不了?錯。514-7 條給了你三層階梯式的武器:先要求旅行社「改善」(換房、換飯店、換行程),不改善或改不了就要求「減少費用」(退一部分錢),如果整個旅程已經毀到沒救,你可以當場「終止契約」要求旅行社把你送回出發地,費用還要旅行社出。如果整件事是旅行社的錯(可歸責事由),你還能多加一條:損害賠償。重點是,這些權利不用寫在合約裡,是法律直接給你的。很多旅客被旅行社一句「我們合約沒寫可以退」就摸摸鼻子認了,其實法律早就寫好了。
民法第514條之7為旅遊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規範,建立旅遊服務品質不符時的階梯式救濟:改善請求權(第一項前段)、減少費用請求權(第一項中段)、契約終止權(第一項後段)、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二項,限可歸責事由)與送回義務(第三項)。前三項不以旅行社可歸責為要件,屬旅客之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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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張。「同級」不是旅行社片面說了算,要以客觀標準(星等、房價、評鑑)判斷。如果事實上明顯降級,這就是514條之7第一項的品質不符,可以要求改善或減費。出發前先把原訂飯店訂房網站截圖存下來,現場立刻查替代飯店同期價差,這個價差就是你減費請求的具體金額依據。
看性質。純退費部分按品質落差比例算(飯店差一半就退一半飯店錢)。終止契約還能請求損害賠償:未完成行程費用、送回費用、替代行程損失。問題嚴重到難達預期目的時全額退費不罕見。514條之8還給你每天時間浪費賠償(上限為團費平均日數),很多人忘了加,光這項可能就佔總賠償三分之一。
不一樣。本節規範的是旅遊營業人提供、且為二個以上服務組合(運送加住宿、住宿加餐飲等)的旅遊服務。自己在訂房網訂單張機票或單間飯店走運送契約或旅店規則,不適用本條;但套裝行程、團體旅遊、含機加酒的半自助行程都受514條之7保護。判斷方式:看收據上有沒有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或旅行業代辦標章。
旅遊契約的瑕疵擔保責任,品質不符時給旅客改善、減費、終止、賠償的階梯式救濟。
改善是回復品質、減費是退部分錢、終止是解約並送回;前三項不問可歸責,損害賠償才需可歸責。
指實際提供的運送、住宿、餐飲、行程低於約定或通常標準,如約定五星卻住三星、行程縮水。
514之7針對旅遊服務的整體組合,消保法針對單一商品/服務瑕疵;旅遊糾紛兩者可能競合。
現場書面提改善請求並留證 → 不改善請求減費 → 難達目的終止契約要求送回 → 可歸責時請求賠償。
以原約定與實際提供的客觀價差(星等、房價、行程差額)按比例計算,要有數字依據。
可先向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免費調處;走訴訟則需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與律師費。
現場拍照錄影、保留行程表與訂房截圖、以LINE訊息向領隊提出改善請求並標註時間。
514之7是品質不符的瑕疵終止、旅行社負送回費用;514之9是旅客任意終止、須賠償旅行社損害。
| 救濟手段 | 法律依據 | 需可歸責 | 適用時機 | 效果 |
|---|---|---|---|---|
| 請求改善 | 514-7第1項前段 | 否 | 品質不符且可被補正 | 回復約定品質 |
| 減少費用 | 514-7第1項中段 | 否 | 不為或不能改善 | 按品質落差退還部分費用 |
| 終止契約 | 514-7第1項後段 | 否 | 難達預期目的 | 契約終結+旅行社送回原出發地並負擔費用 |
| 損害賠償 | 514-7第2項 | 是 | 可歸責於旅行社致品質不符 | 賠償實際損害,得併時間浪費賠償(514-8)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旅遊營業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效果。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遊營業人有改善之義務。如不為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如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旅客得終止契約。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如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係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因旅遊服務不具備應有之價值或品質致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為免旅客身處異地陷於困境,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旅遊營業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效果。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遊營業人有改善之義務。如不為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如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旅客得終止契約。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如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係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因旅遊服務不具備應有之價值或品質致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為免旅客身處異地陷於困境,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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