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8 條(旅遊時間浪費之求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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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旅遊時間之浪費,應為非財產上之損害,本條為債務不履行時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
gregoryhsieh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此為債務不履行得請求慰撫金的特別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