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8 條(旅遊時間浪費之求償)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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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14 條之 8 承認旅遊時間浪費本身即為損害,旅客可按日請求賠償,每日上限為旅費總額之每日平均額。
Q · 旅行社把我的行程搞砸,浪費掉的時間能要賠嗎?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8,只要旅程「未依約定進行」是「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原因造成,旅客就浪費的時間可以按日請求賠償。計算方式是旅費總額除以旅遊天數,得出每日上限,再乘以浪費天數,半天也能按比例算。前提是浪費必須是旅行社的錯,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睡過頭不算。
白話解讀
旅行社把你的行程搞砸了,你損失的不只是錢,還有時間。這條法律做了一件其他條文很少做的事:它承認「時間」本身有價值,而且可以被量化求償。你花了年假、請了特休、排了半年的蜜月旅行,結果旅行社超賣機位讓你在機場枯等一天,或是導遊帶錯路浪費了整個下午。這些浪費掉的時間,你可以按天要求賠償。計算方式很直覺:你付的旅費總額除以旅遊天數,就是每天的賠償上限。一趟七天花七萬的旅行,每浪費一天最多賠一萬。而且「按日請求」不代表一定要浪費滿一天才能算,半天也能按比例主張。但有個前提你必須記住:浪費必須是「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颱風、地震這種不可抗力不算。你自己睡過頭也不算。關鍵永遠是:這個時間浪費是誰造成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14 條之 8 為旅遊契約的特別損害賠償規範,承認旅客「時間之浪費」本身即構成可賠償的損害。當旅程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未依約定進行時,旅客得按日請求賠償,並以旅費總額之每日平均額為單日賠償上限,與一般財產損害賠償的舉證邏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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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514 條之 8 是什麼?▾
旅遊契約中承認時間浪費可賠償的條文,旅程因旅行社的錯沒按約定走,浪費的時間可按日求償。
Q2旅遊時間浪費賠償怎麼算?▾
旅費總額 ÷ 旅遊天數 = 每日上限,再乘以浪費天數,半天按比例計算。
Q3旅費七萬玩七天浪費兩天賠多少?▾
每日上限一萬元,浪費兩天最多請求兩萬元,實際金額由法院斟酌。
Q4颱風導致行程延誤可以求償嗎?▾
原則不行,颱風屬不可抗力非旅行社過失,但旅行社事後應變不合理產生的浪費仍可能可歸責。
Q5浪費半天也能求償嗎?▾
可以,按日是計算單位,半天依比例算半天金額。
Q6自由行套裝適用 514-8 嗎?▾
若賣方符合旅遊營業人定義(代為安排交通住宿行程),就適用,不限傳統跟團。
Q7時間浪費賠償和品質瑕疵減價能一起要嗎?▾
可以,514-8 時間浪費與 514-7 品質瑕疵減價分開計算,不是二選一。
Q8求償時效多久?▾
適用一般契約請求權時效,知道可請求時起 15 年,但建議回國一個月內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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