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9 條(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 1.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2.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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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514條之9賦予旅客法定終止權,旅遊完成前可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旅行社實際損害,非預期利潤。
Q · 報名的旅行團還沒出發,臨時想取消可以嗎?
依民法第514條之9,旅遊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旅行社不能以「公司規定」或定型化契約條款拒絕。但旅客須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也就是已付出且拿不回的機票訂金、飯店訂房費、地接社費用等實際支出,不包含旅行社預期賺取的利潤。舉證責任在旅行社,拿不出憑證就不能扣。
白話解讀
你報名了一趟旅行,出發前三天家裡臨時出事想取消。旅行社告訴你「依公司規定訂金不退、距離出發太近要扣 100%」。這句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民法 514-9 條寫得直白:旅遊還沒結束前,旅客隨時可以終止契約。旅行社不能拒絕,也不能用「內部規定」把你堵死。但有個但書,你要賠償他們「因為你取消而產生的損害」。重點在「損害」兩個字:已經付給航空公司的機票訂金、付給飯店的訂房費、付給地接社而拿不回來的錢,這些才是損害。旅行社預期從你身上賺的利潤,是預期利益,不是損害。實務上很多公司把「損害賠償」直接寫成「沒收全額」,法律上不成立。知道這條,你跟旅行社談判的籌碼從零變成有。
法律定性
民法第514條之9規定旅客的法定終止權: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旅遊契約,旅遊營業人不得以契約條款剝奪此權利。旅客行使終止權後,應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實際損害,但不含營業人預期可得之利潤;損害數額由營業人負舉證責任。第2項並準用第514條之5第4項之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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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旅行社說出發前七天取消要扣全額,合法嗎?▾
不合法。依民法514條之9旅客隨時能終止,旅行社只能請求實際損害。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範出發前一日最多扣50%、當日才扣100%,且須出示機票開票、飯店付款憑證。
Q2民法514條之9旅客取消要賠多少?▾
只賠旅行社因終止而實際支出且拿不回的損害(機票訂金、訂房費、地接定金),不含旅行社預期利潤。級距上限依交通部觀光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Q3契約寫「訂金不退」就真的不能退嗎?▾
不是。法定終止權不能被契約剝奪,「一律沒收」屬無效條款。真正問題只有你要賠多少實際損害。
Q4家人臨時住院想取消旅行團能全額退嗎?▾
法律上仍適用損害賠償原則,不因家屬變故免除。但實務上旅行社常基於商譽讓步,若有加購取消險則由保險承擔損失。
Q5出發後在當地想提前回國,514條之9還適用嗎?▾
適用。旅遊「未完成前」旅客都能終止,但已進行部分費用無法退回,未進行部分才有退費空間,損害範圍通常更大。
Q6團體旅遊和自由行取消處理一樣嗎?▾
不一樣。514條之9只適用民法定義的旅遊契約(有領隊導遊全程服務)。機加酒自由行多屬代辦,依機票飯店本身退款規定處理。
Q7旅行社拿不出憑證還能扣我錢嗎?▾
不能。損害數額由旅行社舉證,拿不出機票開票證明、訂房付款紀錄就不能扣,可向消保官申訴。
Q8用什麼方式通知終止最有保障?▾
用email或存證信函書面通知,標題明確引用民法第514條之9並要求損害項目明細,留存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_a | value_b |
|---|---|---|
| 出發前第41日以前取消 | 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5% | 須有實際損害且旅行社舉證 |
| 出發前第2至20日取消 | 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30% | 拿不出憑證不能套滿級距 |
| 出發前一日取消 | 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50% | 非自動沒收,仍以實際損害為準 |
| 出發當日或開始後取消 | 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100% | 已進行部分不退、未進行部分仍可爭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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