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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4-9 條(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2.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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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yhan4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514-5 IV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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