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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4-9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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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2. 2.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514條之9賦予旅客法定終止權,旅遊完成前可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旅行社實際損害,非預期利潤。

Q · 報名的旅行團還沒出發,臨時想取消可以嗎?

可以,旅客隨時能終止,只賠實際損害

依民法第514條之9,旅遊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旅行社不能以「公司規定」或定型化契約條款拒絕。但旅客須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也就是已付出且拿不回的機票訂金、飯店訂房費、地接社費用等實際支出,不包含旅行社預期賺取的利潤。舉證責任在旅行社,拿不出憑證就不能扣。

白話解讀

你報名了一趟旅行,出發前三天家裡臨時出事想取消。旅行社告訴你「依公司規定訂金不退、距離出發太近要扣 100%」。這句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民法 514-9 條寫得直白:旅遊還沒結束前,旅客隨時可以終止契約。旅行社不能拒絕,也不能用「內部規定」把你堵死。但有個但書,你要賠償他們「因為你取消而產生的損害」。重點在「損害」兩個字:已經付給航空公司的機票訂金、付給飯店的訂房費、付給地接社而拿不回來的錢,這些才是損害。旅行社預期從你身上賺的利潤,是預期利益,不是損害。實務上很多公司把「損害賠償」直接寫成「沒收全額」,法律上不成立。知道這條,你跟旅行社談判的籌碼從零變成有。

法律定性

民法第514條之9規定旅客的法定終止權: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旅遊契約,旅遊營業人不得以契約條款剝奪此權利。旅客行使終止權後,應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實際損害,但不含營業人預期可得之利潤;損害數額由營業人負舉證責任。第2項並準用第514條之5第4項之退費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旅行社說我出發前七天取消要扣全額,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依民法第514條之9你隨時能終止,旅行社只能請求實際損害。交通部觀光署規範中,出發前一日取消最多扣50%、當日才扣100%,且須出示機票開票證明、飯店付款憑證,拿不出憑證就不能扣那麼多。

Q2家人突然住院或過世想取消行程,可以全額退費嗎?

法律上仍適用第514條之9的損害賠償原則,不會因家屬變故而免除。但實務上很多旅行社會基於商譽讓步,尤其直系親屬死亡可提供死亡證明;若有加購取消險則由保險承擔損失,退費空間更大。

Q3團體旅遊取消跟自由行取消處理方式一樣嗎?

不一樣。第514條之9只適用民法定義的旅遊契約,也就是有領隊或導遊全程服務的安排。機加酒自由行通常屬代辦或委任,取消依機票飯店本身的退款規定處理,不適用本條。

Q4民法514條之9是什麼?

旅客的法定終止權,旅遊完成前可隨時終止契約,旅行社不能用內部規定剝奪,但旅客要賠實際損害。

Q5旅客終止權跟一般契約解除差在哪?

終止權是法律直接賦予、契約擋不掉的權利,無須對方違約即可行使,只負損害賠償;一般解除多需有法定或約定事由。

Q6什麼叫「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行社已付出且無法回收的實際支出,如機票訂金、訂房費、地接定金,不包含旅行社預期賺取的利潤。

Q7旅遊契約跟代訂機票飯店差在哪?

有領隊導遊全程服務、營業人自行安排行程的才是旅遊契約適用514-9;單純代訂機加酒屬代辦或委任,適用法條不同。

Q8民法514條之9怎麼終止契約?

以email或存證信函書面通知旅行社,明確引用第514-9條並要求損害項目明細,留存證據。

Q9旅遊取消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旅行社實際已支出且無法回收的損害為準,上限參照觀光署級距:≥41日5%、前1日50%、當日100%。

Q10取消旅遊爭議申訴要花錢嗎?

向地方政府消保官或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調處原則上免費,是訴訟前的低成本路徑。

Q11怎麼證明旅行社扣款過頭?

要求旅行社出示機票開票證明、訂房付款收據、地接契約金額,拿不出憑證就不能套滿級距。

Q12民法514之9 vs 觀光署定型化契約哪個優先?

兩者互補:514-9是法定終止權母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提供取消費級距上限,旅行社扣款不得逾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_avalue_b
出發前第41日以前取消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5%須有實際損害且旅行社舉證
出發前第2至20日取消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30%拿不出憑證不能套滿級距
出發前一日取消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50%非自動沒收,仍以實際損害為準
出發當日或開始後取消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100%已進行部分不退、未進行部分仍可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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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前第41日以前取消
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5%
出發前第2至20日取消
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30%
出發前一日取消
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50%
出發當日或開始後取消
賠償上限為旅遊費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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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前第41日以前取消
須有實際損害且旅行社舉證
出發前第2至20日取消
拿不出憑證不能套滿級距
出發前一日取消
非自動沒收,仍以實際損害為準
出發當日或開始後取消
已進行部分不退、未進行部分仍可爭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민법 제674조의3(여행 개시 전의 계약 해제)
德國BGB § 651h(Rücktritt vor Reisebeginn bei Pauschalreisen)
法國Code du tourisme article L211-14(résiliation du contrat de voyage à forfai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旅客之終止權。但為兼顧旅遊營業人之利益,應令旅客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三、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為免身處異地陷於困境,應準用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文規定。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旅客之終止權。但為兼顧旅遊營業人之利益,應令旅客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三、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為免身處異地陷於困境,應準用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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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14-9 條規定:「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1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1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