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10 條(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之處置)
- 1.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2.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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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14條之10規定旅客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事故時,旅行社負必要協助義務,費用依是否可歸責分擔。
Q · 跟團在國外出事,旅行社可以說「不是我們的錯」就不管嗎?
依民法第514條之10第1項,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時,不論事故是誰造成,旅遊營業人都必須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就醫翻譯、報案陪同、聯絡家屬、行程調整)。差別只在費用:第2項規定若事故是非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所致,所生費用由旅客負擔。協助是義務,費用才是分配問題,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白話解讀
你跟團出國,在異國街頭扭傷腳,或是在遊覽車上手機被偷。這時候旅行社該出面還是袖手旁觀?很多人以為「不是旅行社的錯就關他屁事」,但 514-10 劃了一條很少人知道的線:不管事故是誰造成的,甚至就算是你自己不小心,旅行社都有法律上的協助義務。帶你去醫院翻譯、幫你聯絡家屬、協助報案處理、重新安排後續行程,這些他不能拒絕。差別只在錢誰出:可歸責於旅行社就他出,不可歸責於他就你自己出。這是兩件事,不要混在一起。很多導遊在現場會用「這不是我們的責任」當擋箭牌撇清協助義務,這句話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協助是義務,費用才是分配問題。
法律定性
民法第514條之10是旅遊契約中的事故協助條款,課予旅遊營業人「必要協助及處理義務」: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事故時,無論事故起因為何,旅行社都負有協助處理的義務;至於協助所生費用,則依事故是否可歸責於旅行社的歸責原則決定由誰負擔,形成「協助義務」與「費用歸屬」分離的雙層架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跟團在國外受傷醫藥費誰出?▾
看事故是否可歸責於旅行社:可歸責他出,不可歸責你出,但協助義務不變。
Q2旅行社說不是他的錯就不管我合法嗎?▾
不合法。協助義務與責任歸屬是兩件事,協助本身跑不掉。
Q3什麼算「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就醫翻譯、報案陪同、聯絡家屬、安排替代交通與行程,視當下情境合理性認定。
Q4自由行出事旅行社也要協助嗎?▾
看旅行社安排了什麼,行程內接送與活動仍適用,純自行活動事故不在範圍。
Q5旅遊事故求償時效多久?▾
1年(民法514-12),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算。
Q6導遊擺爛不協助怎麼辦?▾
錄音存證、回國向觀光署與消保官申訴,金額大可提民事訴訟。
Q7費用分擔的「可歸責」怎麼判斷?▾
交通安排疏失、導遊失職屬可歸責;旅客自身過失、天災屬不可歸責。
Q8旅行社倒閉還能拿到賠償嗎?▾
可向品保協會請求從旅行業保證金中獲部分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可歸責於旅行社 | 非可歸責於旅行社 |
|---|---|---|
| 協助義務 | 必須提供必要協助及處理 | 仍必須提供必要協助及處理 |
| 協助所生費用 | 由旅行社負擔 | 由旅客負擔 |
| 舉例 | 遊覽車司機超速肇事、行程安排疏失 | 旅客自行逛街跌倒、天災、扒手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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