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4 條(第三人參加旅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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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旅客變更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