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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4-4 條(第三人參加旅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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