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民字第 04064 號
要旨
查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均為法定繼承人,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甚明。本件旅韓華僑之配偶縱身陷大陸,在未確知其業已死亡前,仍難謂其無繼承該華僑遺產之權。惟其對遺產之管理,事實上既不能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為之,則在必要限度內,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當得不經其同意,單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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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均為法定繼承人,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甚明。本件旅韓華僑之配偶縱身陷大陸,在未確知其業已死亡前,仍難謂其無繼承該華僑遺產之權。惟其對遺產之管理,事實上既不能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為之,則在必要限度內,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當得不經其同意,單獨管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