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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47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按養子女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又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詹阿劍之婚生子女詹丙南、詹阿俊及詹順妹等既均拋棄其繼承權,揆諸前揭規定,其應繼分即歸屬於同一順序之養女詹治子,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其應繼分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詹巫酉妹平均,各得二分之一。

全文內容

按養子女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又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詹○劍之婚生子女詹○南、詹○俊及詹○妹等既均拋棄其繼承權,揆諸前揭規定,其應繼分即歸屬於同一順序之養女詹○子,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其應繼分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詹巫○妹平均,各得二分之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民字第 47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按養子女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又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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