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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6-2 條(土地之用益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2.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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