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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36-2 條(土地之用益權)

  1. 1.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2. 2.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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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36條之2規定地上權人須依設定目的與約定方法使用土地並保持永續利用;使用方法之約定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Q · 地上權拿到後,土地是不是想怎麼用就怎麼用?

依民法第836條之2,地上權人必須按設定目的與約定使用方法使用土地;沒有約定時,依土地性質使用,且不論如何都要保持土地的永續利用,不能過度開發或破壞到回不去。違反者,土地所有人可依第836條之3終止地上權。此外,約定的使用方法若沒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僅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土地一旦轉手,新所有人不受拘束。

白話解讀

你拿到了別人土地的地上權,可以在上面蓋房子、種東西、做生意。但這不是一張空白支票。這條法律畫了兩道柵欄:第一道,你怎麼用這塊地,必須照當初約定的目的和方法來。約定蓋住宅你就不能開工廠,約定種果樹你就不能挖砂石。沒有約定?那就照土地本來的性質用,農地就農用,建地就建用。第二道柵欄更狠:不管你怎麼用,都不能把土地搞到「回不去了」。過度開發、汙染土壤、破壞地質結構,這些都踩線。而且這裡的「永續利用」不是環保口號,它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義務。違反的後果?下一條(836條之3)直接寫了:土地所有人可以終止你的地上權。幾百萬的地上權投資,可能因為你多挖了一層地下室就歸零。還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細節:你跟地主私下約定的使用方法,如果沒有去地政事務所登記,那這個約定只在你們兩個人之間有效。土地一旦轉手,新地主完全不受你們的約定拘束。

法律定性

民法第836條之2是地上權的用益限制規範,要求地上權人依設定目的與約定方法使用土地、並保持土地永續利用;該使用方法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構成用益物權使用界限與登記對抗效力的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上權可以隨便蓋房子或開店嗎?

要看設定目的與約定使用方法,約定住宅就不能改商業使用。

Q2什麼叫土地的永續利用?

不得使土地不能回復原狀、過度利用或破壞其自我更新能力,是具法律拘束力的義務。

Q3使用方法沒登記會怎樣?

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土地轉手後新所有人不受拘束。

Q4違反使用方法會被收回地上權嗎?

會,土地所有人經阻止後仍違反者,得依第836條之3終止地上權。

Q5口頭約定使用方法算數嗎?

對原所有人是債權效力可主張違約,但不能對抗受讓土地的第三人。

Q6沒約定使用方法時要怎麼用地?

依土地性質使用,農地農用、建地建用,並同樣須保持永續利用。

Q7地上權快到期了還受永續利用限制嗎?

受,永續利用義務不因接近期滿而消滅。

Q8地主要終止前一定要先做什麼?

須先正式阻止違規使用,這是第836條之3啟動終止權的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gisteredunregistered
效力對象登記後對任何受讓土地之第三人皆有拘束力僅當事人間有效,第三人不受拘束
土地轉手後新所有人須遵守原約定使用方法新所有人可主張不知情,原約定蒸發
救濟途徑可直接對新所有人主張僅能回頭向原所有人請求違約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265条以下(地上権)— 制度相近,惟無永續利用之明文義務
🇰🇷 韓國민법 제279조 이하(지상권)— 制度相近,無永續利用對應條款
🇨🇳 中國民法典第344条以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相近之用益物权,無永續利用對應條款
🇩🇪 德國Erbbaurechtsgesetz (ErbbauRG) §1 ff.;本條永續利用思想之繼受源頭之一
🇫🇷 法國Droit de superficie/bail emphytéotique(Code rural L451-1 ss.)— 機能類似,無物權化永續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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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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