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4 條(地上權人之拋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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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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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34條規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不需地主同意,但須辦理塗銷登記。
Q · 在別人土地上有地上權,但從沒約定付地租,可以隨時放棄嗎?
可以,無地租約定的地上權得隨時拋棄。
依民法第834條,地上權若無支付地租之約定,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不以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也不受期限限制。但拋棄須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才生效(民法第758條);地上的建築物依第839條、第840條另行處理;若地上權上設有抵押權,須先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民法第764條第2項)。
深度解讀
一塊不是你的地,上面有你的房子。這種關係叫地上權,聽起來像很難脫身?看你有沒有付「地租」。如果當初設定地上權時沒有約定地租,這條給你一個極其俐落的退路:隨時拋棄,不附條件,不需要地主點頭。民國99年修法之前,這個自由只給「沒定期限」的地上權人。修法後門開更大:只要沒約定地租,不管有沒有期限,隨時可以走。但「拋棄」聽起來簡單,操作有三層你必須搞清楚。第一,去地政事務所辦塗銷登記,沒登記等於沒拋棄(民法第758條)。第二,地上的建築物怎麼處理(第839條)。第三,如果地上權上設有抵押權,抵押權人不同意你就走不了(第764條第2項)。知道可以走是第一步,知道怎麼走得乾淨才是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地上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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