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33-2 條(公共建設之地上權存續期限)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33條之2規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且未定期限的地上權,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存續期限,地主無法預先得知確切到期日。

Q · 公共建設地上權沒寫期限,什麼時候才到期?

依民法第833條之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未約定期限的地上權,要等到「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才視為存續期限屆至。也就是說只要捷運、高鐵那條路線還在營運,地上權就不會消滅。對地主而言等於一張沒有固定到期日的借據,到期時點綁定在一個地主無法控制的事件上。

白話解讀

你家祖傳的地,政府要拿去蓋捷運。設定了地上權,但沒寫期限。你問:「所以我的地什麼時候還我?」答案藏在這條裡,而且答案可能讓你不太舒服:捷運還在跑,地上權就不會消滅。不是十年、不是三十年、不是九十九年。是「捷運不再被當捷運用的那一天」。換句話說,只要那條路線還在營運,你的土地就繼續被綁住。這條是民國99年物權編大修時新增的,專門處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大眾捷運、高鐵這種東西,你怎麼在設定地上權的時候就知道它要用幾年?不可能知道。所以立法者乾脆說:別猜了,用到不用為止。對地主來說,這等於一張沒有到期日的借據。

法律定性

公共建設地上權,指以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等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且未約定存續期限的地上權。依民法第833條之2,其存續期限不以年數計算,而以該公共建設使用目的完畢之時點視為屆至,屬一般地上權期限規定的特別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共建設地上權跟一般地上權差在哪?

最大差別在期限。一般地上權通常有約定期限,沒約定時法院可依833條之1斟酌定期限或終止;公共建設地上權依833條之2把期限直接綁在建設目的上,只要目的沒完畢就不消滅,法院介入空間非常有限。

Q2我的地被拿去蓋捷運,地租怎麼算?

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主有權收取地租(民法835條之1)。沒約定可請求法院定之,已約定但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也可聲請調整。實務上很多地主不知道地租可調整,導致數十年前的金額至今未變被通膨吃掉。

Q3「使用目的完畢」怎麼認定?

這是本條最大的灰色地帶。降低班次、車站改支線、設施改商業用途算不算完畢都有爭執空間。法條給了方向卻沒給尺規,建議在設定階段就約定具體認定標準。

Q4公共建設地上權什麼時候到期?

依民法833條之2,要等該公共建設使用目的完畢的那一天才視為存續期限屆至,沒有固定年數。

Q5公共建設地上權跟普通地上權差在哪?

普通地上權多有約定期限或可由法院定期限;公共建設地上權把期限綁在目的完畢上,法院介入空間大幅壓縮。

Q6什麼叫公共建設?

指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等具公共利益、難以預定使用年限的基礎建設,是本條適用的前提。

Q7「使用目的完畢」是什麼意思?

指公共建設不再作原始目的使用之狀態,例如路線廢止且設施拆除,為認定地上權到期的判斷時點。

Q8公共建設地上權怎麼申請塗銷?

確認建設已停止或轉型 → 釐清目的範圍 → 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登記 → 被拒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Q9土地被設公共建設地上權,地租怎麼算?

依835條之1,存續期間可請求地租;未約定請求法院定之,情事變更顯失公平可聲請調整。

Q10設定階段怎麼保護地主自己?

要求在契約中加入具體的目的完畢認定標準,例如連續停止營運逾兩年視為完畢,把模糊條件變可操作。

Q11怎麼證明建設使用目的已經完畢?

蒐集路線廢止公告、設施拆除紀錄、用途變更文件等,主張原始公共建設目的不復存在。

Q12公共建設地上權 vs 普通地上權哪個對地主有利?

普通地上權有固定到期日、可預測性高;公共建設地上權期限不確定、退場受限,對地主較不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普通地上權(832)區分地上權(841條之1)公共建設地上權(833條之2)
存續期限多有約定期限多有約定期限綁定建設使用目的完畢,無固定年數
法院介入空間未定期限時可依833條之1由法院定期限或終止原則同普通地上權因公益傾斜,法院介入空間大幅壓縮
典型適用對象私人間建築物用地地下、空中分層利用(如地下管線)捷運、高鐵、BOT等公共建設用地
地主退場可預測性高(有到期日)高(有到期日)低(取決於目的完畢之認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265条(地上権)/269条の2(区分地上権)— 一般制度對應,無公共建設目的拘束之專條
🇰🇷 韓國민법 제279조(지상권)— 一般地上權制度對應
🇨🇳 中國民法典第344條(建設用地使用權)— 功能近似之土地用益物權
🇩🇪 德國Erbbaurechtsgesetz (ErbbauRG) §1(Erbbaurecht)— 功能近似之建築用地役權
🇫🇷 法國Bail emphytéotique(Code rural L451-1)/droit de superficie — 功能近似制度
🇺🇸 美國Ground lease/public utility easement(普通法,無對應成文法典)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