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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3-2 條(公共建設之地上權存續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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