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3-2 條(公共建設之地上權存續期限)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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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33條之2規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且未定期限的地上權,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存續期限,地主無法預先得知確切到期日。
Q · 公共建設地上權沒寫期限,什麼時候才到期?
依民法第833條之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未約定期限的地上權,要等到「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才視為存續期限屆至。也就是說只要捷運、高鐵那條路線還在營運,地上權就不會消滅。對地主而言等於一張沒有固定到期日的借據,到期時點綁定在一個地主無法控制的事件上。
白話解讀
你家祖傳的地,政府要拿去蓋捷運。設定了地上權,但沒寫期限。你問:「所以我的地什麼時候還我?」答案藏在這條裡,而且答案可能讓你不太舒服:捷運還在跑,地上權就不會消滅。不是十年、不是三十年、不是九十九年。是「捷運不再被當捷運用的那一天」。換句話說,只要那條路線還在營運,你的土地就繼續被綁住。這條是民國99年物權編大修時新增的,專門處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大眾捷運、高鐵這種東西,你怎麼在設定地上權的時候就知道它要用幾年?不可能知道。所以立法者乾脆說:別猜了,用到不用為止。對地主來說,這等於一張沒有到期日的借據。
法律定性
公共建設地上權,指以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等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且未約定存續期限的地上權。依民法第833條之2,其存續期限不以年數計算,而以該公共建設使用目的完畢之時點視為屆至,屬一般地上權期限規定的特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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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共建設地上權跟一般地上權差在哪?▾
一般地上權多有約定期限或可由法院介入定期限;公共建設地上權依833條之2把期限綁在「建設目的完畢」上,法院介入空間大幅壓縮。
Q2我的地被設公共建設地上權,什麼時候能拿回來?▾
要等該公共建設使用目的完畢,例如路線廢止且設施拆除、不再作原用途,才視為期限屆至。
Q3「使用目的完畢」怎麼認定?▾
這是本條最大灰色地帶。降低班次、改支線、改商業用途算不算,都有爭執空間,法條給方向但沒給明確尺規。
Q4土地被設公共建設地上權還能收地租嗎?▾
可以。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主依民法835條之1有請求地租權,未約定可請求法院定之,顯失公平可聲請調整。
Q5這種土地能賣嗎?會不會很難脫手?▾
可以賣,但因到期日不確定,市場估值與流通性會受影響,買方通常會壓低價格。
Q6捷運廢站後地上權就立刻消滅嗎?▾
不是。從決定廢站到實際拆除完畢、確認不再作原用途之間可能拖數年,期間土地仍受拘束。
Q7BOT案的地上權也適用這條嗎?▾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促參法)取得的地上權若以公共建設為目的且未定期限,同樣可能適用本條。
Q8地主有辦法在設定時保護自己嗎?▾
有。可在設定協商階段要求加入「使用目的完畢」的具體認定標準(如連續停止營運逾兩年視為完畢),把模糊條件變成可操作的退場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普通地上權(832) | 區分地上權(841條之1) | 公共建設地上權(833條之2) |
|---|---|---|---|
| 存續期限 | 多有約定期限 | 多有約定期限 | 綁定建設使用目的完畢,無固定年數 |
| 法院介入空間 | 未定期限時可依833條之1由法院定期限或終止 | 原則同普通地上權 | 因公益傾斜,法院介入空間大幅壓縮 |
| 典型適用對象 | 私人間建築物用地 | 地下、空中分層利用(如地下管線) | 捷運、高鐵、BOT等公共建設用地 |
| 地主退場可預測性 | 高(有到期日) | 高(有到期日) | 低(取決於目的完畢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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