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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74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地上權縱的範圍,除於設定時特約限於地上或其他一定之範圍外,應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土地之範圍相同,及於該土地之上下,不宜拘泥於民法第832 條規定「土地上」之文義,而解釋為以「地面」為限

全文內容

一 關於地上權,當事人未訂定存續期間者,依民法第八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從習慣。亦即有永久存續之習慣,為永久存續之地上權;有以工作物滅失或竹木採伐完畢時地上權消滅之習慣,則以工作物或竹木之存在期間為其存續期間。如無習慣時,究應如何處理?或有不同見解,惟似可參照前大理院民國五年上字第一二一一號判例意旨辦理,即由當事人請求法院斟酌工作物之種類、性質或可利用之時期予以酌定之。本件未定期之地上權,於前開問題本解決前,似不宜逕依貴部 (內政部) 五十年二月六日台內地字第五二二七三號代電之釋示處理。

二 關於地上權,其縱的範圍,除於設定時特約限於地上或其他一定之範圍外,應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土地之範圍相同,及於該土地之上下,似不宜拘泥於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土地上」之文義,而解釋為以「地面」為限。

三 本件省○○金庫於○○宮所有之○○市○○段○小段○○○○地號之土地設定地上權,依附件臺灣省屏東縣政府八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八○屏府建管字第二二○九七號函說明二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權利事項註明本號地上權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則省○○金庫自應受該使用目的之拘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074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地上權縱的範圍,除於設定時特約限於地上或其他一定之範圍外,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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