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9-3 條(不動產役權之設定)
- 1.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 2.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9-3 條讓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也能設定不動產役權,但役權隨基礎權利消滅而自動消滅。
Q · 我只是租地的,能不能自己設定通行權、排水權?
依民法第 859-3 條,只要你是合法的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就能就你所使用的不動產為其設定不動產役權,例如通行役權、排水役權、引水役權。但第二項規定該役權隨基礎權利消滅而消滅:租約到期、地上權屆滿,役權就自動失效,不需另行塗銷。
白話解讀
土地的主人才能設定不動產役權?這條告訴你:不是。你只是租了這塊地,或者你有地上權在上面蓋房子,你一樣可以替這塊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例如通行權、排水權),而且不需要地主點頭。這在物權法的世界裡是一個不小的突破,因為傳統觀念認為只有所有權人才能動用「物權」這種重量級工具。但立法者在民國99年物權編大修時想通了一件事:土地的價值不是被「擁有」決定的,而是被「使用」決定的。你租了一塊農地種果樹,隔壁地主堵住你唯一的灌溉水路,你如果只能拿租約去主張,對方根本不理你,因為租約是你跟房東之間的事,跟隔壁無關。但如果你能設定不動產役權,這就變成一個對世效力的物權,任何人都得尊重。代價是什麼?你的役權跟你的租約綁在一起,租約到期,役權自動消滅。你借來的力量,有效期限跟你借來的使用權一樣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9-3 條建立「使用權人設定不動產役權」制度: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均得就其所使用之需役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突破傳統「物權僅得由所有權人設定」之限制;惟為平衡所有權完整性,役權之存續期間與基礎使用關係同步,基礎權利消滅則役權自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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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59-3 條是什麼?▾
讓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等使用權人也能設不動產役權,突破傳統只有所有權人能設物權的限制。
Q2承租人設定的役權跟所有權人設定的有差嗎?▾
效力相同都是物權,唯一差別是承租人的役權跟租約綁定,租約消滅役權同步消滅。
Q3租約到期,我設定的役權會怎樣?▾
自動消滅,不需另行塗銷或通知,法律上即不存在。
Q4設定不動產役權要付多少錢?▾
登記規費約幾千元(依公告現值千分之一),加地政士代辦費約 5,000-15,000 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民法 859-3 使用權人設定 | 傳統所有權人設定(民法 851) | 差異 |
|---|---|---|---|
| 所有權人設定役權 |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均可 | 限不動產所有權人 | 主體擴張,使用者也能取得物權層級保護 |
| 存續期間 | 隨基礎權利消滅而消滅(第二項) | 可永久或約定期限 | 使用者役權有天生保質期 |
| 是否需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同意 | 不需要 | 雙方合意 | 使用者可單方主動設定(前提是有合法使用權基礎) |
| 對世效力 | 有,得對抗供役不動產新買家 | 有 | 兩者皆為物權,效力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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