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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5-1 條(地租給付之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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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2. 2.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 835 條之 1 規定地上權地租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增減;未約定地租而土地負擔增加者,地主可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Q · 地上權的地租三十年沒漲,可以要求調整嗎?

可以,依民法 835 條之 1 請法院增減地租

依民法第 835 條之 1 第一項,地上權設定後土地價值昇降,致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地主或地上權人皆可)得請求法院增減地租。若當初未約定地租,依第二項,當土地負擔(如地價稅)增加、且該增加在設定時無法預料、繼續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兩者都必須透過法院判決,不能片面調整。

深度解讀

想像你在台北精華地段有一塊地,三十年前地價便宜的時候,你把地上權設給別人,約好每月付你三千塊地租。三十年後,這塊地的公告地價翻了八倍,你每月還是只收三千塊。你以為這輩子只能認了?不用。這條就是讓你去法院喊:「法官,這個租金已經不合理了,請幫我調。」反過來也一樣,地上權人蓋了房子在上面住,結果區域沒落、地價暴跌,他也可以請法院把地租往下砍。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當初根本沒約地租,白用你的地,結果你的地價稅年年漲、負擔越來越重,你可以請法院「從零開始」幫你訂一個地租出來。等於法律給了你一個把免費午餐變成收費的按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地上權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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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35-1 條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未定有地租之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3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