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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35-1 條(地租給付之公平原則)

  1. 1.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2. 2.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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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 835 條之 1 規定地上權地租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增減;未約定地租而土地負擔增加者,地主可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Q · 地上權的地租三十年沒漲,可以要求調整嗎?

依民法第 835 條之 1 第一項,地上權設定後土地價值昇降,致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地主或地上權人皆可)得請求法院增減地租。若當初未約定地租,依第二項,當土地負擔(如地價稅)增加、且該增加在設定時無法預料、繼續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兩者都必須透過法院判決,不能片面調整。

白話解讀

想像你在台北精華地段有一塊地,三十年前地價便宜的時候,你把地上權設給別人,約好每月付你三千塊地租。三十年後,這塊地的公告地價翻了八倍,你每月還是只收三千塊。你以為這輩子只能認了?不用。這條就是讓你去法院喊:「法官,這個租金已經不合理了,請幫我調。」反過來也一樣,地上權人蓋了房子在上面住,結果區域沒落、地價暴跌,他也可以請法院把地租往下砍。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當初根本沒約地租,白用你的地,結果你的地價稅年年漲、負擔越來越重,你可以請法院「從零開始」幫你訂一個地租出來。等於法律給了你一個把免費午餐變成收費的按鈕。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35 條之 1 是地上權地租的公平調整機制:第一項處理已約定地租者,當土地價值昇降致原地租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第二項處理未約定地租者,當土地負擔增加且非設定時所得預料、繼續無償使用顯失公平時,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本條是情事變更原則在地上權物權領域的具體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申報地價(每年)(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租調多少是法院說了算嗎?我完全沒有發言權?

不是法院獨斷。法院會參考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周邊同類型地上權的地租水準、土地使用狀況及雙方當初約定的背景。你可以提出自己的鑑價報告,法院也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做獨立鑑價,最終金額是法院綜合判斷的結果。內行人提示:自己先委託估價師出報告,立論基礎越接近法院委託鑑價師,主張被採信機率越高,先出手的人往往設定了談判錨點。

Q2我的地上權沒約地租,地主突然說要收錢,合法嗎?

要看情況。第二項要件嚴格:必須是土地負擔增加(例如地價稅大幅調漲)、該增加在設定地上權當時無法預料、繼續免費使用顯失公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地主不能只說「我現在覺得虧」就成立,必須拿出具體稅單與費用增加證據。內行人提示:法院審理第二項特別嚴格,因為它等於改變當初「免費使用」的合意基礎,地主的舉證責任很重。

Q3地租調整是從判決那天開始算,還是可以追溯?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從判決確定時起算新地租,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訴訟打了兩年,這兩年仍付原來金額。所以地主想調漲越早提告越好,每拖一天就多損失一天差額。內行人提示:有些律師會同時主張不當得利試圖追回訴訟期間差額,但法院態度分歧,不能當作穩贏策略。

Q4地上權地租可以調整嗎?

可以,依民法 835-1,土地價值昇降致原地租顯失公平時,地主或地上權人都能請求法院增減地租。

Q5民法 835 條之 1 是什麼?

是地上權地租的公平調整機制,把情事變更原則具體化到地上權地租:可增減(第一項)或從零酌定(第二項)。

Q6什麼叫地租顯失公平?

因土地價值昇降或負擔增加,使原約定地租繼續適用對一方明顯不相當,達法院認為不調整即不公平的程度。

Q7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處理已約定地租的增減(雙向);第二項處理未約定地租、負擔增加致無償使用顯失公平時由地主請求酌定。

Q8地上權地租怎麼申請調整?

蒐集地價變動證據 → 寄存證信函協商 → 委託估價師出報告 → 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配合鑑價等判決。

Q9地租上限怎麼算?

土地法 105 條準用 97 條,年地租上限 = 申報地價 × 10%,法院酌定亦受此拘束。

Q10地租調整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另有不動產估價師鑑價費用,通常由雙方分擔,最終依判決負擔。

Q11怎麼證明地租顯失公平?

設定時與現行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實價登錄、周邊同類地租行情、地價稅單等,並可自費委託估價師出報告。

Q12民法 835-1 vs 民法 442(租賃地租增減)差在哪?

835-1 是地上權(物權)地租調整,442 是租賃(債權)租金增減;前者存續更長、且第二項可從零酌定,租賃無此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適用情形已約定地租,因土地價值昇降致顯失公平未約定地租,因土地負擔增加致無償使用顯失公平
請求權人當事人(地主或地上權人皆可)限土地所有人(地主)
核心要件土地價值昇降 + 原地租顯失公平土地負擔增加 + 非當時所得預料 + 無償使用顯失公平
法院作用增減(往上或往下)原地租從零酌定一個地租
舉證難度中(須證明顯失公平)高(須再證明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借地借家法第11条(地代等増減請求権)
🇰🇷 韓國민법 제286조(지료증감청구권)
🇨🇳 中國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無直接「地租增減」對應條文
🇩🇪 德國ErbbauRG § 9a(Anpassung des Erbbauzinses)/ BGB § 313(Störung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 法國Code civil art. 1195(imprévision)— 作為長期不動產關係地租調整之一般依據
🇺🇸 美國Ground lease rent reset clause/doctrin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無制定法直接對應,多靠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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