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5-1 條(地租給付之公平原則)
- 1.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2.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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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 835 條之 1 規定地上權地租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增減;未約定地租而土地負擔增加者,地主可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Q · 地上權的地租三十年沒漲,可以要求調整嗎?
依民法第 835 條之 1 第一項,地上權設定後土地價值昇降,致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地主或地上權人皆可)得請求法院增減地租。若當初未約定地租,依第二項,當土地負擔(如地價稅)增加、且該增加在設定時無法預料、繼續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兩者都必須透過法院判決,不能片面調整。
白話解讀
想像你在台北精華地段有一塊地,三十年前地價便宜的時候,你把地上權設給別人,約好每月付你三千塊地租。三十年後,這塊地的公告地價翻了八倍,你每月還是只收三千塊。你以為這輩子只能認了?不用。這條就是讓你去法院喊:「法官,這個租金已經不合理了,請幫我調。」反過來也一樣,地上權人蓋了房子在上面住,結果區域沒落、地價暴跌,他也可以請法院把地租往下砍。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當初根本沒約地租,白用你的地,結果你的地價稅年年漲、負擔越來越重,你可以請法院「從零開始」幫你訂一個地租出來。等於法律給了你一個把免費午餐變成收費的按鈕。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35 條之 1 是地上權地租的公平調整機制:第一項處理已約定地租者,當土地價值昇降致原地租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第二項處理未約定地租者,當土地負擔增加且非設定時所得預料、繼續無償使用顯失公平時,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本條是情事變更原則在地上權物權領域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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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上權地租可以調整嗎?▾
可以。依民法 835 條之 1,土地價值昇降致原地租顯失公平時,地主或地上權人都能請求法院增減地租。
Q2地租調整一定要打官司嗎?▾
調整本身須由法院判決,但實務上多先協商或寄存證信函;協商不成才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裁定。
Q3沒約定地租地主可以事後收費嗎?▾
可以,但要件嚴格:須土地負擔增加、該增加非設定時所得預料、繼續無償使用顯失公平,且仍須法院酌定。
Q4地租調整有上限嗎?▾
土地法第 105 條準用第 97 條,地租原則不得超過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法院酌定亦受此拘束。
Q5地租調整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自判決確定時起算新地租,不溯及既往,訴訟期間仍適用原地租。
Q6顯失公平由誰認定?▾
由法院綜合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周邊地租行情及設定背景判斷,並常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價。
Q7地上權人可以請求調降地租嗎?▾
可以。第一項是雙向的,地價暴跌或區域沒落時,地上權人同樣能請求法院調降地租。
Q8調整地租的鑑價費用誰付?▾
法院委託估價的費用通常由雙方分擔,最終依判決負擔結果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適用情形 | 已約定地租,因土地價值昇降致顯失公平 | 未約定地租,因土地負擔增加致無償使用顯失公平 |
| 請求權人 | 當事人(地主或地上權人皆可) | 限土地所有人(地主) |
| 核心要件 | 土地價值昇降 + 原地租顯失公平 | 土地負擔增加 + 非當時所得預料 + 無償使用顯失公平 |
| 法院作用 | 增減(往上或往下)原地租 | 從零酌定一個地租 |
| 舉證難度 | 中(須證明顯失公平) | 高(須再證明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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