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重點摘要民法第836條之1規定,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受讓土地的新所有人。
Q · 預付給地主的地租,地主把地賣了還算數嗎?
有登記才算數,沒登記新地主可不認
依民法第836條之1,地上權人預付的地租必須經地政登記,才能對抗受讓土地的新所有人。已登記者,新所有人不得重複收取;未登記者,預付僅是地上權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的債權關係,新所有人有權要求重新給付地租,地上權人只能轉向原所有人請求返還。
你跟地主簽了地上權,談好每年付十萬地租,然後一口氣預付了五年份。結果地主把土地賣給別人了。新地主說:「我不認你之前付的錢,重新付。」你傻眼,五十萬就這樣蒸發?這條告訴你:如果你預付地租的事實有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新地主就必須認帳,不能跟你重複收。但如果你只是私下付錢、拿個收據,沒有登記,那你只能回頭跟舊地主要錢,新地主有權當作沒這回事。一個登記動作,決定你的五十萬是安全的還是懸在空中的。這不是「建議登記」,這是「不登記就等著被雙重收費」。
民法第836條之1規範地上權預付地租的對抗效力:預付地租之事實非經地政登記,不得對抗土地所有權之受讓人。登記與否,決定預付地租在土地移轉時對第三人是否生效,屬物權登記對抗主義在地租領域的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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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需準備地上權設定契約書、預付地租證明文件、雙方身分證明。委託代書時主動要求把『已預付』事實一併登記,多數代書只會登記地上權本身與租金金額,不會主動提醒登記預付事實。
地主賣地不需你同意,你的地上權不受影響。問題只在預付地租:有登記新所有人須認帳;沒登記只能依民法179不當得利向原所有人請求返還。契約可約定讓與時應通知地上權人,違反者原所有人負違約責任,但不影響預付登記對抗力之判斷。
地上權預付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決定土地易主後預付是否算數,是用益物權公示原則的具體適用。
你跟原地主的約定有效,但對未參與約定的新所有人不生效力,除非經過登記公示。
租金金額登記讓人知道租多少;預付事實登記才讓人知道你『已經付過』,兩者必須分別辦理。
758是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836-1是預付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間仍有效。
備齊地上權契約、預付證明、身分證明,於地上權設定登記時向地政事務所一併申請登記預付事實。
依民法179不當得利或原契約關係向原所有人請求返還,金額大可提訴並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簽約前調閱土地登記簿謄本,確認地上權項下有無預付地租記載,直接影響投報率計算。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125),但原所有人資產會隨時間惡化,越早主張越有利。
836-1管『預付地租』對抗效力,836-2管地上權『使用方法』對抗效力,兩者都採登記對抗。
查登記簿,有登記須承認、沒登記可重新收租,是法拍實務常被忽略的關鍵。
| 比較面向 | registered | unregistered |
|---|---|---|
| 對新所有人效力 | 得對抗,新所有人不得重複收租 | 不得對抗,新所有人可要求重新付租 |
| 救濟對象 | 無須額外求償 | 僅能向原所有人依不當得利(民法179)請求返還 |
| 舉證難度 | 出示登記簿謄本即可 | 須另證明與原所有人之債權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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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地上權有地租之約定,而其預付地租之事實經登記者,方能發生物權效力,足以對抗第三人,故土地及地上權之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例如抵押權人),當受其拘束,爰增訂本條。至於未經登記者,僅發生債之效力,地上權人仍應向受讓人支付地租,惟其得向讓與人請求返還該預付部分,無待明文。
一、本條新增。 二、地上權有地租之約定,而其預付地租之事實經登記者,方能發生物權效力,足以對抗第三人,故土地及地上權之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例如抵押權人),當受其拘束,爰增訂本條。至於未經登記者,僅發生債之效力,地上權人仍應向受讓人支付地租,惟其得向讓與人請求返還該預付部分,無待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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