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1-1 條(權利行使之設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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