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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59-5 條(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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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59 條之 5 為準用條文,將第 851 至 859 條之 2 不動產役權一般規範套用於第 859 條之 3、第 859 條之 4 兩類特殊役權。

Q · 自己土地上設的役權,操作規則去哪找?

依民法第 859 條之 5,自己不動產役權(民法 859 條之 4)與基於使用收益關係之役權(859 條之 3)的設定、行使、變更、消滅規則,全部準用一般不動產役權之第 851 條至第 859 條之 2 規定。準用範圍包含取得時效、從屬性、容忍義務、消滅事由與消滅後處理,但因兩種特殊役權的法律性質差異,個別條文若與其性質牴觸,法院會排除不用。

白話解讀

你可能連「不動產役權」三個字都覺得陌生,更別說「自己不動產役權」這種聽起來像法律人自嗨的東西。但如果你是地主、建商、或者你家旁邊的地被別人拿來開路,這條就是決定遊戲規則的那張說明書。民法 859 條之 3 和 859 條之 4 創造了兩種特殊的不動產役權:一種是基於租賃或其他使用收益關係而設定的,另一種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設定的。聽起來很怪,自己的地為什麼要對自己設權利?因為你可能同時擁有兩塊地,為了讓 A 地的價值最大化,你先在 B 地上設定通行役權,將來賣掉其中一塊的時候,這個役權已經存在,買家不用重新談判。本條做的事情很簡單但很關鍵:它把一般不動產役權的全套規則(851 到 859 之 2),包括存續期間、權利義務、修改、消滅,整包搬過來適用。沒有這條,這兩種特殊役權就像沒有說明書的工具,能用但不知道怎麼修、怎麼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9 條之 5 為準用條款,將不動產役權一般規範(民法第 851 條至第 859 條之 2)整套適用於兩種特殊型態:基於租賃或其他使用收益關係之不動產役權(第 859 條之 3)與自己不動產役權(第 859 條之 4),補齊兩類特殊役權之存續、行使、變更、消滅完整規則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59 條之 5 是什麼?

準用條款,把不動產役權一般規則整套搬給兩種特殊役權使用

Q2什麼是自己不動產役權?

在自己擁有的相鄰兩塊地之間,預先設定供未來分割或出售時繼續存在的役權

Q3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性質不牴觸範圍內比照適用」,會逐條判斷哪些能用、哪些跳過

Q4自己不動產役權需要登記嗎?

需要。物權設定須向地政機關登記才有對抗效力(民法 758 條)

Q5基於租賃設定的役權能單方終止嗎?

不能。地主必須走民法 859 條之 2 的消滅事由程序,不能片面取消

Q6買到附帶役權的地能不能要求塗銷?

要看役權的存續事由是否已消滅,準用民法 859 條判斷

Q7自己不動產役權的取得時效規定怎麼套用?

因為設定人和役權人是同一人,取得時效(852 條)通常不適用,性質牴觸

Q8土地分割後役權跟著走嗎?

跟著走。準用 856、857 條的不可分性規定,分割後新所有人仍受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servitudeself_servitudeuse_relationship_servitude
設定人結構兩個不同所有人之間設定同一所有人在自己的相鄰土地之間設定基於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之雙方
登記要件須登記(民法 758)須登記(民法 758)須登記(民法 758)
取得時效(852 準用)適用通常不適用(性質牴觸,設定人即所有人)適用
容忍義務(856 準用)適用,供役地所有人須容忍性質牴觸不適用(自己對自己無容忍可言)適用
消滅事由(859 準用)適用適用適用,且基礎債權關係終止可同步主張消滅
分割移轉隨需役地移轉隨土地分割後移轉於新所有人隨基礎法律關係之承繼移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民法第 859 條之 5(準用第 851 條至第 859 條之 2 於特殊不動產役權)
🇯🇵 日本民法第 280-294 条(地役権)— 無「自己不動産役権」明文,學說與實務以類推適用方式承認
🇰🇷 韓國민법 제291-302조(지역권)— 無對應「自己地役權」明文
🇨🇳 中國民法典第 372-385 條(地役權)— 無對應自己地役權之明文規定
🇩🇪 德國BGB § 1009(Eigentümer-Grunddienstbarkeit 所有人地役權之明文)+ § 1018(Grunddienstbarkeit 地役權一般規範)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686-710(servitudes du fait de l'homme 約定地役權整體規範)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Servitudes § 2.1-2.7(easement appurtenant 與 servitude in gr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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