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9-5 條(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9 條之 5 為準用條文,將第 851 至 859 條之 2 不動產役權一般規範套用於第 859 條之 3、第 859 條之 4 兩類特殊役權。
Q · 自己土地上設的役權,操作規則去哪找?
依民法第 859 條之 5,自己不動產役權(民法 859 條之 4)與基於使用收益關係之役權(859 條之 3)的設定、行使、變更、消滅規則,全部準用一般不動產役權之第 851 條至第 859 條之 2 規定。準用範圍包含取得時效、從屬性、容忍義務、消滅事由與消滅後處理,但因兩種特殊役權的法律性質差異,個別條文若與其性質牴觸,法院會排除不用。
白話解讀
你可能連「不動產役權」三個字都覺得陌生,更別說「自己不動產役權」這種聽起來像法律人自嗨的東西。但如果你是地主、建商、或者你家旁邊的地被別人拿來開路,這條就是決定遊戲規則的那張說明書。民法 859 條之 3 和 859 條之 4 創造了兩種特殊的不動產役權:一種是基於租賃或其他使用收益關係而設定的,另一種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設定的。聽起來很怪,自己的地為什麼要對自己設權利?因為你可能同時擁有兩塊地,為了讓 A 地的價值最大化,你先在 B 地上設定通行役權,將來賣掉其中一塊的時候,這個役權已經存在,買家不用重新談判。本條做的事情很簡單但很關鍵:它把一般不動產役權的全套規則(851 到 859 之 2),包括存續期間、權利義務、修改、消滅,整包搬過來適用。沒有這條,這兩種特殊役權就像沒有說明書的工具,能用但不知道怎麼修、怎麼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9 條之 5 為準用條款,將不動產役權一般規範(民法第 851 條至第 859 條之 2)整套適用於兩種特殊型態:基於租賃或其他使用收益關係之不動產役權(第 859 條之 3)與自己不動產役權(第 859 條之 4),補齊兩類特殊役權之存續、行使、變更、消滅完整規則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59 條之 5 是什麼?▾
準用條款,把不動產役權一般規則整套搬給兩種特殊役權使用
Q2什麼是自己不動產役權?▾
在自己擁有的相鄰兩塊地之間,預先設定供未來分割或出售時繼續存在的役權
Q3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性質不牴觸範圍內比照適用」,會逐條判斷哪些能用、哪些跳過
Q4自己不動產役權需要登記嗎?▾
需要。物權設定須向地政機關登記才有對抗效力(民法 758 條)
Q5基於租賃設定的役權能單方終止嗎?▾
不能。地主必須走民法 859 條之 2 的消滅事由程序,不能片面取消
Q6買到附帶役權的地能不能要求塗銷?▾
要看役權的存續事由是否已消滅,準用民法 859 條判斷
Q7自己不動產役權的取得時效規定怎麼套用?▾
因為設定人和役權人是同一人,取得時效(852 條)通常不適用,性質牴觸
Q8土地分割後役權跟著走嗎?▾
跟著走。準用 856、857 條的不可分性規定,分割後新所有人仍受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servitude | self_servitude | use_relationship_servitude |
|---|---|---|---|
| 設定人結構 | 兩個不同所有人之間設定 | 同一所有人在自己的相鄰土地之間設定 | 基於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之雙方 |
| 登記要件 | 須登記(民法 758) | 須登記(民法 758) | 須登記(民法 758) |
| 取得時效(852 準用) | 適用 | 通常不適用(性質牴觸,設定人即所有人) | 適用 |
| 容忍義務(856 準用) | 適用,供役地所有人須容忍 | 性質牴觸不適用(自己對自己無容忍可言) | 適用 |
| 消滅事由(859 準用) | 適用 | 適用 | 適用,且基礎債權關係終止可同步主張消滅 |
| 分割移轉 | 隨需役地移轉 | 隨土地分割後移轉於新所有人 | 隨基礎法律關係之承繼移轉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