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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442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有關連帶保證責任之有效期間,是否應受民法債編「人事保證」等相關條文之規範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 貴局函詢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辦法」法規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自治條例」及部分條文,該自治條例 (原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有關連帶保證責任之有效期間,是否應受民法債編「人事保證」等相關條文之規範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九局考字第○二八九二一號書函。

二 查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之契約。」其所稱「受僱人」者,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方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之 (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判例及該條立法說明參照) 。故不論公法上之人事保證或私法上之人事保證,均適用民法債編新增第二十四節之一人事保證之規定。又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該節之規定,除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外,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是以來函如主旨所示疑義,參酌上揭說明,應受民法債編第二十四節之一「人事保證」相關條文之規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決字第 0442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發布,要旨:關於「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自治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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